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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大出台决定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破解“告官不见官”等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矛盾纠纷化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司法公平正义,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

  12月1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新闻发布会在海埂会堂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决定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包含哪些内容

  发布会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对决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决定的必要性

  2020年7月28日至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要制定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

  出台决定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落实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决策,深化行政诉讼法实施,破解当前行政审判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行政审判作为三大审判工作之一,对于司法体系和全面依法治国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014年、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行政审判工作作出了新定位,提出了新要求。多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深入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在解决行政纠纷、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对行政审判地位作用认识、政府与法院工作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应诉等方面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十六条。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借鉴外省市区经验,结合云南实践,在保留了2006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全省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有效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对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出规定,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决定对形成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良好司法环境作了规定。针对行政审判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特点,决定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坚持的理念、原则、工作机制等作了规定。明确了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司法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坚持司法公开,通过不断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明确了全省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秉承的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建立了政府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制度。同时对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等作了规定,形成良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二)决定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长效工作联系机制。为推动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完善行政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决定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明确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府院联系”工作长效机制,确定了联系会议的主要内容。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及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纳入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标准。

  (三)决定构建了合力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的主要框架。针对当前解决行政争议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决定明确通过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明确突出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要渠道作用,强化行政机关自身纠错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性。

  (四)决定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作了明确规定。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针对目前行政机关应诉中“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决定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原则、出庭效果、保障措施以及未履行出庭义务的处理等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也作了原则要求。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和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几类情形。其中,明确规定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移民搬迁安置、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

  (五)决定对推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新机制进行了规定。随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践中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机制的创新、优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坚持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决定着眼加强衔接,理顺关系,明确了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可以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裁执分离的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中拆迁类案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罚类案件裁执分离衔接机制的探索,理顺执行关系。

  (六)决定规定了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内容。围绕党中央关于通过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排除对行政审判干预等核心精神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规定了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内容,突出加强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与案件辖区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制度机制建设,突出云南实践经验的总结,推进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的有效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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