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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集锦(三)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1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山西太原出席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时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都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动,本报将陆续刊发部分省(区、市)立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供学习借鉴。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聚力“六个立法” 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党的十九大以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牢牢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紧紧把握创造性地做好立法工作这个要义,始终紧扣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个目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发挥地方立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强化立法预测,做到“能动立法”

  把握紧迫性。本着急需、专门、精准、务实、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立法需求,明确“四个优先”:即改革发展急需的优先、法律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的优先、法规需要修改的优先、条件成熟的优先。在2020年立法计划编制过程中,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情况,及时增加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将修改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列为预备审议项目,将修改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制定传染病防治条例列为调研论证项目。

  保证可行性。在编制过程中,对于必须完成的立法项目,都能全部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如2020年的立法计划中,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食品药品领域法规清理的要求,将食品安全条例、爱国卫生条例、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6件法规列为审议项目。对于自主确定的立法项目,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特别是切实尊重起草单位意愿,充分考虑客观实际。

  强化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到“主导立法”

  严把立法工作“政治关”。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立法工作的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两个维护”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以及立法中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均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在修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7次向省委专题汇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并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后,再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跟进发展需求“保障关”。在认真贯彻执行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同时,密切关注中央及省委有关决策部署,及时增加计划外有关重要立法。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及时组织《安徽创新型省份促进条例》调研、制定工作,将有效增强全省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抗风险能力,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将提请 11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实现新增重要立法的立项、调研、审议在下半年接续展开。

  重视法规草案“审议关”。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共识的同时,全面落实“不抵触”原则,切实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审议过程中,注意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利益偏向,特别是注重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从严审查设区的市报批准的法规,2019年对42件设区的市报送的法规草案提出1053条修改意见;对审查中遇到的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请示,确保设区的市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强化立法为民宗旨,做到“惠民立法”

  加强应对疫情防控方面立法。为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时出台《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后来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中医药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及时制定《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更好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中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及时调整工作安排,提前修改《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效规范了预防接种管理体制,促进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出现一些新矛盾、新问题的解决。

  加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立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回应社会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迫切要求,修改《安徽省信访条例》,对畅通网上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信访预防与化解、推进诉访分离、信访分类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对维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规范宗教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

  强化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协调同步,做到“有效立法”

  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始终将经济领域立法作为重中之重,引导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别是积极回应在创新驱动、乡村振兴、改革开放、“三大攻坚战”、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立法需求,加快制定一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立法项目。针对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方面法规,注重发挥法规的整体功能,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好青山绿水。

  积极开展立法创新。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强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就建立健全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金融和资本创新体系、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落实中央“放管服”要求,在全国率先制定商会条例,填补了商会运行、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立法空白,并及时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着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强化立法制度建设,做到“创新立法”

  及时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法规制度。全省出台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程序,关于法规案起草、审查、修改、审议结果的说明(报告)内容的意见,关于法规批准工作的意见,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立法后评估办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询问答复办法,关于加强立法协商协调工作的意见,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关于购买立法服务的实施方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激励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积极出台配套相关制度规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全省积极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市)的做法,结合全省已有的做法经验,及时出台《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不仅对将论证咨询、第三方评估的工作环节进行细化,还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参照执行。

  强化立法队伍建设,做到“行家立法”

  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始终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立法工作首位,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坚持跟进学,深入学习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强化“两个坚持”实现“两个更大”的目标要求。

  强化法制委组织队伍建设。为充分发挥法制委在统一审议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充实法制委组成人员结构,现全省法制委共有组成人员15名,每个工作机构均有负责同志为法制委成员,有的还是主要负责同志,切实保证各机构对法规草案的意见能够全面带到法制委会议上审议。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首次设立法制委分党组,并按照分党组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强化立法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强化学习理念,始终保持“本领恐慌”意识,尽量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在工作中加强研究、在研究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积极创造学习条件,但凡全国人大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哪怕工作再忙,也协调人员参加学习。大力提倡个人自学,积极创造学习条件,及时为立法工作人员购买相关法律书籍。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扎实推进地方立法精准化、精细化、精品化

  立法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实际问题,满足民生需求,服务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中共福建省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推进立法精准化、精细化、精品化的要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民生导向、发展导向,立改废释并举,突出特色、突出管用、突出质量,不断提升地方立法水平和实效。

  致力精准化立法,更加突出特色

  落实党委决策不折不扣。以扎实的立法实效落实党的决策。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中央决策部署和全省各项事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动,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紧扣中心、及时跟进、全力推动。对急需的立法项目,及时做出立法安排,必要时采取特别程序和灵活形式加以推进,确保能立尽立、应立早立。如面对这次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省人大常委会就根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及时调整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及时、多次加开常委会会议,通过相关决定、决议,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及时跟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修法部署,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中医药立法工作,修改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将福建省实施生物安全法办法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并加快公共卫生领域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评估、清理、制定、修改工作,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促改革,推进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接改革发展高质高效。提高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衔接的速度、精度、准度,让重大战略实施更有底气,让改革更有穿透力,让高质量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跑得更快”。如围绕国家生态省示范区建设,密集制定出台生态类法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清规;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修改计生条例;行政执法条例中,将党中央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分别专章入法,与改革精神有效衔接。积极对接审批制度改革与产权制度改革,对涉及法律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揽子修改,杜绝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结合地方实践实在实用。注重汲取本省公共政策中丰富的立法资源,结合本省党委重大政策方针、重大工作经验的总结、人民意志的凝结进行立法。作为全国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从本世纪初就矢志不渝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一批走在全国前列的改革成果。省人大常委会将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行巩固推广。全省率先成立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审判庭,开展生态公益诉讼,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将生态司法保护及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写入法规,进一步发挥生态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等。此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省市县三级生态司法机构全覆盖等先进经验、创新做法都通过一系列生态文明立法得以规范固定、复制推广。

  致力精细化立法,更加突出管用

  “精耕细作”。注重“小切口”,不贪大求全,一事一法,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坚持需要几条定几条,几条管用定几条,力求能用、管用、好用,让法规内容能够落地见效。如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针对女职工所面临的健康检查、禁忌劳动、更年期劳动保护、预防禁止性骚扰,以及生育假期、生育津贴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较好地平衡了企业发展和女职工保护之间的关系。

  “承上启下”。地方立法面对时空差异,基于“地方特殊性”视角,开展创新性立法、先行性立法和实施性立法,对上位法进行衔接、细化,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头顶天线,遵循上位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横向借鉴,吸收兄弟省市立法实践经验;下接地气,立足地方实际情况、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立法权限,聚焦于地方实际问题,构建立法坐标系,实现地方立法准确定位。在国家层面的立法已经相对完备的背景下,更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延伸,突出细化、量化、具体化。不搞跟风立法、重复立法、形象立法,避免“穿靴戴帽”、面面俱到、小法抄大法,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

  “拾遗补缺”。强化法治支撑,推进依法防控工作。2月10日,作出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防控工作基本原则,强调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职责、工作要求,明晰基层社区、单位、个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彰显法治刚性,革除滥食野味陋习。2月18日,作出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用最严格的法治约束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说“不”。补齐制度短板,完善公共卫生治理。7月24日,作出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把疫情防控斗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上升为制度化规定,引领、推动和保障公共卫生领域改革创新。

  致力精品化立法,更加突出质量

  以科学的标准引领立法质效。一是立得住。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保证地方立法原则、精神、内容符合宪法精神、符合上位法要求、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把握立法权限,厘清国家专属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边界,所有立法项目和程序都要在规定权限内展开。二是行得通。提高法规“含金量”,用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和表述取代笼统、模糊的原则性要求,注重加大保障条款和法律责任条款比重,注重严格约束自由裁量权范围,避免制度、规范“缺胳膊少腿”,让法规“有牙齿”、可操作、易执行。三是接地气。广泛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多倾听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多了解民情,掌握实情,聚焦重点,破解难题。撰写的法规条文力求简洁明了、开门见山、直截了当、直奔主题。

  以完善的制度举措提升立法质效。发挥基地、专家、联系点作用。2019全国地方立法座谈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就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考察,认真学习推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经验,进一步优化完善了本省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选点和机制建设,不断夯实立法民意基础。202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研究调整了新一批的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立法咨询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扩点提质、拓展功能,进一步畅通立法“直通车”,保障地方立法活动接通地气、畅达民意。推进立法咨询专家队伍建设,改进专家咨询工作、拓展专家参与深度,根据专家的研究领域和专长,安排参与立法项目的论证咨询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征求法规草案意见,推动智库“外脑”为立法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更有效的专业服务。

  以高素质的立法团队保障立法质效。坚持从书本学、从实践学,向领导学、向同事学、向基层学,学理论、学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地方立法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法学功底要扎实,立法业务要熟练,能够掌握立法背景、把握立法目的、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本地实际、统筹协调各方。为锻炼干部的业务研究能力,法工委与立法基地共同开展立法研究课题,组建工作协调小组,要求法工委干部全程参与课题选题、评选立项以及课题研究等工作,有关立法研究课题纳入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项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精准聚焦 精确发力 为全面夺取三大攻坚战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打好三大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决胜全面小康、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的关键之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始终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按照党中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的嘱托和省委工作部署,强化立法责任担当,深化共同认识,凝聚各方力量,为坚决打好、全面打赢三大攻坚战提供法治保障。

  依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一是妥善应对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省人大常委会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特色创新,细化完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考核监督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江西省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促进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2020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将于11月常委会审议通过。积极应对经济下行风险,依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精神,结合江西实际,跟进修订本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强化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力度,增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修订后的条例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操作性更强、更务实管用,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是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年初,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省人大常委会迅速投入疫情防控狙击战,以最短的时间完成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时开展全省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法规清理工作,在2019年修改基础上,今年7月再次对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进行修改,对全省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10余部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为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筑牢法治体系的防线。

  三是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文章。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时,科学设定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边界,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注重保持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态势,加强对民间投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注重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密防控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新兴金融风险等。条例通过建立健全央地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共享、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努力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省人大常委会已于2020年 9月对《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已于11月常委会审议通过。

  依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一是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起草工作,专门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稳妥有序地组织推动条例起草工作,对立法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草拟法规草案及说明,深入全省开展立法调研,认真梳理研究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法规草案。经过共同努力,条例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完善顺利推进,在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人才支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符合江西实际的规范。2020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11月再次审议。考虑到条例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为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计划在常委会二审的基础上,将这部重要法规案提请明年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是聚焦农村饮水用水安全。为了从立法上解决江西省农村供水的短板、弱项,保障农村居民“喝上安全水、卫生水”,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时,突出民生、安全、长效、多元等理念,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促进全省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该条例已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是完善乡村产业发展和扶贫脱困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引导慈善组织直接对接贫穷困难群众,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时规定,利用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应当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引导慈善服务与贫困群众的需求对接;慈善组织开展非营利性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建设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为切实提高中药材产业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比重和作用,促进中药材养殖户获利增收,省人大常委会在《江西省中医药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江西道地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乡村特色产业规划,加强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材种植养殖项目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等。通过补充完善相关领域制度设计,为全省全面脱贫提供长效机制保障。以上两部法规已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和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是以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体系构建为总抓手。一直以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符合江西实际、具有江西特色的生态环保法规制度体系,以法治的力量做好绿色山水文章。2019年年底,江西省成立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前期,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对各自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规进行了梳理分析,提出了本部门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的法规项目建议和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里高校组建课题组开展法规制度体系构建课题研究。目前已初步形成研究报告初稿,再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正在修改完善,力争早日形成《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体系纲要》。

  二是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体系基础。江西省于2019年制定了《江西省生态文明促进条例》。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保方面的最新要求,结合全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实践积累和经验总结,从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制度、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正在构建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体系的统领性、基础性法规,对于解决政策法规分散化、碎片化问题,统筹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全省生态文明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是重点解决生态保护领域立法缺失问题。制定《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时,以湖泊保护和合理利用为主线,从明确适用范围、理顺监管权责、兼顾保护利用、完善制度设计四个方面着手,保障湖泊功能,维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守住“一湖清水”。该条例已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完成《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时,通过强化宏观规划、细化具体措施等制度设计,有效落实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原则,根据全省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利用气候资源的实践经验,对云水资源、风能、太阳能和热量等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规范,着力解决气候资源保护不够与利用不足同时并存的问题。该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出台《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为全面推行和实施河长制湖长制,从制度层面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时,通过总结前期改革实践经验,细化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责,创新河湖管护体制机制,明确巡查制度、河长会议制度、督察督办制度以及联合执法机制等,以立法巩固生态文明领域的制度创新。该条例已于2019年 1月1日起施行。着手制定《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是长江经济带重要的农业大省,由于财力、治理模式多方面原因,存在土壤污染状况不明、监管职能不清、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不够等困难和问题,亟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土壤立法,细化落实上位法有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着力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20年9月常委会已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已于11月常委会审议通过。

  四是推动做好设区的市生态协同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对设区的市生态立法的指导,通过发挥省本级生态立法侧重解决全省共性问题、设区市生态立法侧重解决地方个性问题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互为补充的合力效应。以湖泊保护为例,省级层面出台了湖泊保护条例,各设区市立足当地实际,出台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如南昌市青山湖保护条例,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景德镇市、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等。通过上下发力,江西“一湖一法”的湖泊保护法规制度体系正在形成。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将重点转向“青山”。在省级层面已就庐山、井冈山、三清山、龙虎山、龟峰、江西武夷山开展立法保护的基础上,着力推动江西武功山保护协同立法。目前,相关设区的市已启动法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跨地区协同立法正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强化公共卫生地方立法保障的对策研究

  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事关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有关要求,从坚决扛起建设“重要窗口”政治责任的高度,不断强化前列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依法立法与体现浙江特色相结合、依法防控与科学治理相结合的理念,整体谋划、系统重塑、协调推进,不断加快立法修法进程,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在推进公共卫生领域立法进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注重补齐短板、完善机制,重点建立健全五个方面的制度规范。

  关于疾病防控制度。一是完善重大疫情监测预警机制。建立严密的监测网络、完善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以新发突发传染病、食源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为重点,完善发热、肠道门诊等监测点布局,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医疗机构的监测预警责任,明确一线医护人员及时报告传染病爆发苗头的责任,夯实首诊医生上报责任制,提高疾控工作在医院考核中的比例。完善诊疗和报告程序,完善日常风险评估制度、日常排查制度、平战结合的研判决策程序,简化疾控信息直报流程,同步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完善临床、疾控、研究机构协同作战机制,切实解决“医防分离”问题。二是全面提升基层防控能力。改革疾控管理体制,做优做强疾控机构,探索整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设的疾控机构、爱国卫生机构及其下属的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等机构,设立集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加强对医院疾控工作的管理指导。加大财政投入,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流硬件、一流人才、一流技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监测防控设施,具备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的发热门诊,科学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全面提升基层疫病防控和服务能力。三是数字赋能监测预警手段。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数据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信息的收集和舆情监测。依托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电子病历、健康档案以及人口数据库为基础,深度融合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基础信息,实现疾病动态监测预警处置。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构建多维度的互联网大数据疫情监测系统,开展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行为、物流等应用场景特征分析和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和高危人群。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第一时间、最大程度将疫情信息向社会公开。

  关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制度。一是完善集中统一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健全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度,强化省委统一领导,明确省相关部门和市县职责,加强卫生健康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协同联动,构建公共卫生大应急管理格局,实现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信息发布。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智囊作用。二是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改《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和协作关系,细化工作流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制度,按照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细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分级标准和实施要求,启动或者调整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时,明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的管控措施,公众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受到的限制。三是完善平战结合的应急救治制度。明确各级公立医院的公共卫生职责,落实民办医院参与公共卫生事业和应急救治的社会责任。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省传染病救治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置独立的传染病医院。制定大型公共设施转换为应急医疗救治设施的预案,储备移动方舱医院,合理布局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中心,与公立综合性医院形成联动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救治能力建设,优化中医药应急救治网络,加快中医药应急救治设施设备与人才技术储备,完善中西医协作机制。四是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制定浙江省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标准,构建适度超前、种类齐全、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省市县乡四级物资储备和转产应急体系,打造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供需对接平台,提高物资供应效率和能力。加强应急医疗救治能力,完善分级诊疗制度,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推进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一体化,努力实现医疗服务的便捷化、均等化、同质化。

  关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执法制度。一是明确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仍需遵循行政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采取的行政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合理,既可以达到应急目的,又成本较低、对公民权益影响最小。二是完善必要的应急执法程序。在遵循“紧急权优先、程序简化”原则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必要的执法程序,既有利于规范政府紧急状态下行使权力,快速处理危机,又有利于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比如,疫情防控状态下收集、使用、检索、保存、公布公民个人信息的程序,应急征用私人财产的征用主体、征用时效、征用程序、征用的补偿方式和标准等。同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及时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三是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总结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成功经验,对采取限制人员流动、核酸检测、健康监测、强制隔离、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的实施主体、启动条件予以明确规定,细化村(居)委会、物业企业、小区居民、保安等在联防联控中的职责,特别是要明确在何种条件下有权采取措施限制居民进出小区、监管密切接触者、实行健康监测、居家隔离等管控措施。同时,进一步健全疾控机构和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职责,夯实联防联控的基础。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制度。一是树立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理念。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和地方的情况,细化有关复工复产复学的标准、条件和防控要求,因时因势分级分类有序推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区域疫情防控工作,明确有关方面责任,切断疫情传播链。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充分运用“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成果,完善精密智控和健康码管理,减少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流动。二是明确个人和组织的义务。有关个人、单位和组织必须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传染病、食品安全等信息,不得拖延、瞒报和漏报。明确公民个人有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病毒检测、如实报告行程、接受隔离等义务。三是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预防为主,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创新爱国卫生运动方式方法,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大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将爱国卫生运动与垃圾分类、美丽乡村建设等活动相结合,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加强卫生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公众卫生健康应急知识素养、防范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关于基层基础保障制度。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疾控科技研究和成果转化水平。省级层面建设高水平的公共卫生检验检测中心、传染病病毒研究所、菌毒种保藏中心,完善市、县两级实验室建设,强化科技支撑和研防协同。新建大型建筑应当预留转换接口,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预留接入条件,保障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需求。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立风险预测管理信息平台,提升突发事件预警、统计核查、时空路径追溯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业务用房,健全发热诊室、留观室和隔离点等设施设备。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和安全转运能力。二是加强疾控人才队伍建设。致力于打造高素质的疾控人才队伍,提升疾控机构人员待遇,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完善绩效考核、目标考核等激励手段,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建立疾控机构人员日常派驻医疗机构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传染病预防控制、常见慢性病管理的处方权。建立适应现代化疾控体系的人才培训机制,完善医疗机构医生公共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兼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实现平战结合与医防融合。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近年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多措并举全面提升河南的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召开全省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座谈会。组织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并进行交流和座谈,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把党中央和习总书记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贯彻下去,落到实处。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充实立法专家库。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5个立法基地,并将立法专家库的专家充实到60名,立法专家包含法学理论、法律实务、人文社科、语言文字等相关领域;建立相关制度,印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专家工作规则》。在立法工作中,基层立法联系点多次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征求基层群众对有关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协助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基地协助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有关法规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论证;立法专家在法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提供科学专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智库的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握地方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主动把立法与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保证党领导立法工作落到实处。自觉主动地把立法与全省改革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019年8月,河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强调要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主动作为、先行先试,锲而不舍地将改革推向深入。2020年3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召开加快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提出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土地、财政、人才、交通、生态、文化等支持,依法赋予洛阳部分省级权限,支持洛阳在部分领域先行先试”。为了有效贯彻省委向郑州、洛阳下放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这一涉及重大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积极作为,加快立法步伐,仅用时三个月就完成了这项重要立法工作任务,于2020年9月以决定的形式向郑州、洛阳下放了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这既保证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又进一步激发了郑州、洛阳两地的发展活力,为打造全省发展的“双引擎”“双动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坚持地方立法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保证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是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引,直接影响着地方立法未来五年的总体布局和立法方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届始之年编制立法规划,都是在充分调研论证之后,向省委作专题报告,经省委批准后予以印发。这样既实现了省委对立法工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又保证了立法规划的权威性,有效增加了立法规划实施的力度和刚性。年度立法计划虽然是立法规划的细化和实施,但是每年都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而有相应的变化。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向省委报告年度工作要点的同时,专题报告年度立法计划,取得了省委的认可。

  强化主导,切实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主导法规立项。近年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法规立项的主导权,坚持早打算、早谋划、早布局,每年9月就启动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在编制立法计划时,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安排立法项目,二是围绕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安排立法项目,三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安排立法项目。如将《河南省黄河生态保护条例》列为2020年度的立法审议项目。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发表了重要讲话,并就黄河生态保护进行实地考察。为了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好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研究决定,将河南省黄河生态保护条例作为2020年的立法审议项目。常委会法工委立即牵头组织召开立法项目协调会,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和涉及到的十多个省直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通过有效沟通和协商,直接明确条例的起草工作由省政府负责,由省政府组织起草班子,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按时保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法规议案。

  主导法规起草。对于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项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法规项目,协调难度大,人大就主动作为。如牵头组织起草《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快推动社会信用立法,正是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基础性、关键性工程。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因此国家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非常希望地方能够先行先试,通过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将信用条例的制定列入了2019年度的工作要点,定期了解条例的进展情况。由于社会信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政府、监察委、法检两院以及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鉴于此,省人大常委会积极作为,由法工委牵头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省发改委和涉及此项工作较多的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院等有关单位领导和同志及相关专家学者共同参与条例的起草工作,快速推进条例的立法进程,条例已于 2019年5月一审、9月二审、11月三审通过。

  主导法规审议。严格审议把关,对法规草案的实质内容“动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法制统一,牢牢把握合法性原则,对每部法规草案都进行科学严谨的论证,严格审议、科学把关,同时突出法规的可操作性。如《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没有规定科学合理的容错机制,没能有效地消除风险性比较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顾虑。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在该条例中增加了“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自主创新示范区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建立区别于其他领域的评价监管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负面评价。”

  加强指导,做好设区的市立法工作

  提前介入,进行立项审查。在设区的市制定立法计划时,省人大常委会从选题上加强指导,确保每个法规项目都能“立得住”。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法规不越权、不越位。针对目前全省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参差不齐的现状,省人大常委会采取“一对一帮扶、面对面指导”的工作方法,加强与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合法审查,确保顺利通过。对设区的市二审后报请审查批准的法规,法制委员会在提交常委会审议前进行统一审议,逐条审议。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再次作修改和完善。切实做到精益求精,确保通过的每一部法规都合法合规,真正实现行得通,切实管用。

  务实管用,体现特色,解决当地实际问题。针对本地立法需求,急需先立,立管用之法。准确把握当地的立法需求,区分轻重缓急,做到主次有序,切实用好有限的立法资源。对于现实有需要、群众有期待的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迅速行动,既重效率,又出精品。深刻发掘独特的立法资源,开展特色项目立法。如2020年开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开封古城保护条例》,针对当地文物古迹众多却保护不善的实际情况,把蕴含着丰富历史文化信息的古城作为立法对象,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系统地保护了祖先留给省人大常委会的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湖北省、武汉市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决战决胜之地。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决定性成果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的英明指挥和掌舵领航,根本在于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科学应对,根本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湖北省委团结带领全省上下,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特别是依法加强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总体要求和省委工作安排,依法履行职权,为打赢疫情防控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把应急防控的决策转化为法治行动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及时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2020年1月26日,按照省委统一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党员副主任赴一线联系、督导相关市州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各市州严格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一是落实党中央“四早”“四集中”和全力以赴救治感染患者的要求,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甲类传染病隔离救治的规定,推动市州研究具体的防控措施,贯彻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规定,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全力提高收治能力,落实“四类人员”分级分类集中隔离治疗,切实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二是落实党中央“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要求,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疫情控制和Ⅰ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推进法律法规实施,为严格封闭管理、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提供法治保障。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定,推动市州依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管控,维护正常的医疗救治秩序;确保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流动、供应,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把全面防控的部署转化为法规决定

  2020年2月5日,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同意,2月11日,启动立法修法快速反应机制,增开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适应疫情防控的要求,创新会议形式,首次采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

  决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对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作出规定,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自觉服从本地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管理”,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依法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明确政府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同时组织全社会各方面开展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三是明确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交通运输、社区治理、市场监管、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把精准防控的要求转化为法治保障

  2020年3月10日,在湖北抗疫最紧要的关头,习近平总书记亲赴武汉视察指导,发表重要讲话,为湖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从关闭离汉离鄂通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开始,经过3个月左右的时间,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作为全国疫情最重、管控时间最长的省份,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冲击前所未有、疫后重振任务艰巨。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5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特地到湖北代表团参加审议,看望慰问全体代表和6100万湖北人民,对湖北寄予殷切期望,要求湖北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主动作为、奋发有为,确保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奋力谱写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6月18日至19日,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报告》,并作出《关于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精准施策、精准发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是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始终坚持依法科学精准防控,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与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堵住一切可能的漏洞和窟窿,确保疫情不反弹,确保防控成果不前功尽弃;二是完善应急预案,调整优化小区管控,逐步开放公共场所,有序恢复会议会展,防止发生聚集性交叉感染;三是优化核酸检测策略,实行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动态调整优先检测人群;四是做好入境人员信息闭环和工作闭环管理,加强中高风险地区来鄂人员管控服务,提高外防输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五是积极争取健康码互通互认,努力消除部分地方的限制性做法,全力推动湖北人和湖北产品走出去;六是加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复学复课,加快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加快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

  把常态化防控的需求转化为立法修法任务

  2020年4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对涉及公共卫生领域的30多部法律的立法修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统筹四件立法项目推进时间进度。严格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及时跟进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修法进程,《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湖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抓紧起草法规草案稿,待国家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通过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北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抓紧前期调研、起草,待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完善立法项目组织体系。按照“同向同行、并联并行、直通直行”的要求,四件立法项目组建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实行“双组长制”,每件立法项目由省人大常委会一名分管副主任、省政府一名分管副省长同时担任组长,加强对立法项目全过程的领导,共同推进立法进程。完善立法项目运行机制。按照“全程负责、分段领跑”的要求,明确法规草案起草、修改、提出、审议、论证、评估、表决等立法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保证立法质量。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全域协同立法 用法治力量防范和化解乱占耕地建房乱象

  2020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就规范农村建房、切实保护耕地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务必要高度重视,既保障好农民合法的建房需求,又要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坚决遏制这一乱象。9月 16日至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调研时再次强调、“湖南作为粮食主产区,要扛起稳粮食安全的责任,要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决遏制各类违法乱占耕地行为,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在湖南省委领导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牢记习总书记殷切嘱托,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批示精神,统筹谋划、整体部署、协调推进,指导各市州全面立法规范农民建房、保护农村耕地,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全省落地落实。

  坚定不移贯彻党的意志

  省委明确要求以法治方式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3月8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指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对此在多次重要讲话中严肃指出,并作了多次重要批示。省人大常委会一定要从两个维护的高度,紧密结合湖南实际,切实担起责来。首先就是要立法,省人大要指导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法规,作为2020年人大工作一项重要议题。”3月13日,省委常委会传达学习总书记重要批示后指出,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抓好相关专项整治,在耕地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等领域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监管体制,将其与重金属污染耕地生态修复、乡村规划编制等结合起来,加强规划引导,强化执法检查,提高违法成本,做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既保障好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又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省委对规范农村建房、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并对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省人大常委会做好该项立法工作增添了底气和动力。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速行动、勇于担当。3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原原本本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和省委指示要求,研究全省各级人大贯彻落实批示精神、上下联动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意见,强调全省各级人大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人大在推进农村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中的重要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同时,就调整立法计划、审查指导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开展规范农村建房保护耕地立法作出具体部署,明确要求全省14个市州年内完成相关立法。3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依法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村民建房和耕地保护领域配套立法”。

  牢牢把握主导主责

  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在认真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审查指导市州开展农村村民建房与耕地保护立法工作方案》,确定了“统筹协调、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审查指导工作要求。将两个已出台相关法规并已实施的市确定为立法后评估类;两个已颁布相关法规但尚未实施的市确定为实施前宣传贯彻类;其余10个尚未出台相关法规的市州确定为加快推进立法类,确保年内出台相关法规。

  挂图施工、强力推动。对尚未出台相关法规的市州,与各市州人大商定进度安排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时间节点,督促按照工作进度和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实行挂图作战。为了提高指导实效,根据情况分别采取了电话指导、微信群指导、上门指导、集中指导等方式。7月、9月分两批召开立法工作调度暨交流推进会,共同研究解决推进规范村民建房保护耕地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重点共性问题形成书面指导意见。截至9月,省人大常委会已审查批准了3个市的法规;11月下旬,将审查批准其余7个市的法规。届时,14个市州该项立法任务将全面完成。此外,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还主动加大了对涉及农村建房、耕地保护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实施过程中不打折、不走样、不落空。

  坚持守正创新增实效

  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创新制度规范。各市州人大很好地贯彻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这一立法重点,不仅在立法目的、立法原则、规划编制要求等方面突出耕地保护,还根据各地实际,设计了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制度。如在立法目的中均规定了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等内容;在立法原则中则明确了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先批后建等原则。在具体制度方面,明晰了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在法规中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作出了引导性规范。

  围绕严格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创新制度设计。在突出耕地保护的同时,又要保证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该项立法的认同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法规中充分发挥村委会在村庄规划的编制、村民建房的申请、住房建设的管理等方面的自治作用。将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注重体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特点,注重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注重对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在法规中明确规定村庄规划要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建房用地所占范围比例和分布区域等,保障村民的住宅用地;有的还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

  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指导市州立法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指导到位但不越位,鼓励各市州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其立法主体作用。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立法调研和法规起草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起草工作,合理利用第三方力量。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队,成立4个专题调研组,每组调研3个重点村,每个县市区人大调研6个重点村。娄底市人大常委会为摸准实情、解剖麻雀、精准立法,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再组织相关部门带着草案、带着问题,组成两个调研组分别到县市蹲点调研,与村民面对面交谈,倾听基层群众最真实的心声。

  主要有以下建议

  关于村民建房申请的程序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均规定了“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按相关程序报批”的程序,但全省在撤乡并村后,行政村的规模较以前有所扩大,加之农村中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经常性地召开村民会议难度较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与现实情况不符,很难操作,易导致未批先建的问题。因此,建议国家对村民建房申请的程序进行修改完善。

  关于村民建新房不拆旧房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旧房应当如何定性及处理缺乏具体的规范。在实践中,全省有的市州提出引入强制拆除的规定;有的市州则探索由村民提供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承诺书等做法。省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上述做法有的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地方进行规定可能会越权;有的属于带有合意性质的民事行为,实践中缺乏强制执行力,因此建新拆旧的工作难度比较大。目前,全省对于明显违反“一户一宅”要求、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采取由乡镇人民政府撤销旧房建设规划许可,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为了保证处理结果的及时性、权威性,建议国家对建新不拆旧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规范。

  关于乡镇执法权的问题。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全省目前的规定,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县级住建部门核发,乡镇人民政府只负责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由于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对农村违法建房行为多采取劝阻或者报告有执法权部门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全省目前是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议各市州可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为了确保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村民建房等基层治理中有效履行职责,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授予其必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坚持人民至上 全力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工作,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多次进行专门论述,提出明确要求,指明了方向、确立了行动遵循。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广东省委部署要求,着力强化公共卫生立法及相关工作,及时为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提供法治支撑。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

  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切实增强对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制度之治是国家治理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的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全面推进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相关方面工作,促进提高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共卫生工作法治化水平,努力发挥法治的保障和支撑作用。

  坚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依法防控,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强调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要普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综合施策,一手抓做好公共卫生立法修法专项工作,以及在相关立法中注意融入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内容;一手抓通过立法后评估、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政府严格执法,以及编写法律法规汇编和知识解读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宣传和服务,形成法治合力。

  坚持加快构建和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才能切实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教训,加快补齐治理体系的短板和弱项,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筑牢制度防线。强调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要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统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既注重解决当前问题,又注重从长远上完善保障机制,抓紧填空白、补短板、强弱项,加快形成与国家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相配套、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制度。

  推进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工作的主要体会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稳定可靠的制度保障。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密切,与民生息息相关,要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用法律呵护百姓幸福生活。公共卫生立法还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赋权与限权、常态化管理与应急管制等诸多关系的调整及利益平衡,对人民群众权益影响直接、广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守人民立场,自觉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在公共卫生地方立法过程中,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和保障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健全公共卫生体制机制,夯实公共卫生法治根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注重从实际出发,努力做到科学有效管用。现有公共卫生地方立法因多种原因,还存在不健全、不完善、不协调、不一致、不适应、不配套等短板和不足,需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立法供给的质量和效率。首先要增强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找准立法修法的重点难点,弄清问题和原因,提出有效的思路和对策,着力提高制度设计的精细化水平,规定能具体就具体、能细化就细化,确保科学管用。其次要增强体系性。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既立足当前又放眼长远,系统考虑相关法规制度,确保规范严密、衔接有序、协调统一,发挥好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独特作用。要把党中央有关精神、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政策等落实到具体的法规制度中,主动适应地方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再次要增强及时性。坚持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对顶层设计有明确要求、人民群众有迫切期待、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法规,要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推进。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作用,有效凝聚合力。公共卫生立法修法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庞多的系统工程,事关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触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改革,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专业性强,需要集思广益,凝聚各方力量和共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加强公共卫生立法修法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也是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必然要求。人大要主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推进,牵头做好法规起草、组织协调、论证评估、审议把关等工作,同时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实现。

  进一步做好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工作的设想

  围绕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织牢织密公共卫生安全防护网,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修法工作。当前,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这部法典充分体现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省人大常委会要准确把握实施民法典重点要做好的宣传教育、立法修法、执法司法、普法教育、理论研究等工作要求,并将此转化到完善公共卫生立法的实践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专项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将以此作为地方立法工作指引,根据地方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或者修改配套性的公共卫生法规,用高质量立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衔接执法检查,确保公共卫生法规依法有效实施。坚持将法规实施放在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通过立法后评估工作,衔接执法检查,强化公共卫生法规制度的刚性约束,确保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第一,选准项目。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卫生重要法规项目,有针对有计划地对有关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找准法规实施存在的问题症结并督促解决。第二,创新方式方法。以法规条款为依据,一一列出具体条文,逐条对照检查,肯定成效、查找不足和分析问题,通过详实的事例和量化的数据,准确反映法规实施和依法履职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法规质量和可操作性提供参考。

  加强立法宣传,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主动宣传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涉及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热点问题,普及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增强全民公共卫生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国家制定或修改的法律,省人大有关方面将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特别是因立法权限等问题广东暂无制定配套性地方性法规安排的,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指导适用等方式,积极推进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的各项制度在广东落地落实。对本省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及时做好法规解读工作,用人民群众听得懂、能理解、易掌握的生动形式进行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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