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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时立法 山西赋能人大街道工委工作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5月 25日,《山西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 2021年 7月 1日起施行。

  应时立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制定作为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立法项目之一,经过一年多的“匠心淬炼”最终提炼为简洁凝练的 13条。制定《条例》最根本的遵循,即“两个始终”:始终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始终把握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这一地位,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以法规明确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机构建设等内容。

  《条例》界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常委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定期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同机制。

  《条例》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人大街道工委的组成人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其中主任应当专职配备,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中提名。

  按照《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代表活动、代表联系群众、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工作机制,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聚焦实际操作层面,《条例》在作出这一规定的同时,强调“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财政预算,由常务委员会统筹安排”。

  7月起,全省 200余个人大街道工委就有了“量身定制”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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