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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大出台“121”评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漳平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3月31日,福建省漳平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漳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履职情况“121”评议的暂行办法》。这是漳平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监督机制的又一新举措。

  《办法》具体规定了“121”评议的总则、评议的办法、评议的程序及结果运用。《办法》指出,履职情况“121”评议是年初市政府组成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1”份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评议调研组每年组织“2”次对受评单位调研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年终组织“1”次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部门履职情况评议。每年由主任会议选定5—6个部门进行评议,届内完成对所有政府组成部门(政府办除外)的评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评议结果,可以对部分部门进行再次评议。

  开展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有效形式,是服务发展大局、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有效途径。下一步,漳平市人大常委会将严格按照“121”评议暂行办法认真组织开展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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