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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6月2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3月29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有效衔接上位法与国家现行政策,及时修订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并会同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立法调研。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5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符合上位法精神和国家现行政策要求,文本质量较高,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新修订的条例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补充了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等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和深化改革相适应,对诸如残疾人证实现“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及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名称进行了修改规范。将甘肃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条款,增加了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保障,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合理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范围的规定,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预防和信息共享制度等规定。衔接残疾人保障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删除了重复上位法的内容,采用指引性的方式作出规范。(王仲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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