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温情法援”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新修订的《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丰富了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扩大了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的范围、完善了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和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新修订的《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民生领域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温情法援”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司法监督处副处长殷大强介绍,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实施,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对我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时进行修订,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适当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主张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在婚姻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明确“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执行作战或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援助的责任和社会其他组织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受援人的权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律援助申请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副处长孙先东介绍,《条例》还从不同主体的角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如:“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李超表示,省司法行政部门将结合《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同时推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和异地协作机制,优化、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受理程序,努力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