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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 江苏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完成立法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月14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是在尚无上位法支持的情况下,江苏率先在全国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完成的省级立法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说,《决定》共24条,主要亮点和创新之处体现在主体培育和支持政策两方面。



在主体培育方面,《决定》从公益性社会化服务、供销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和经营性社会化服务三个层面,分别明确对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支持方向。同时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

在支持政策方面,《决定》在坚持发展农技推广等公益性服务基础上,突出支持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化服务。明确从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油等保障条件,以及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还对科技、信息化、气象、人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0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启动“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开展全过程、一体化的农机作业服务,在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决定》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统筹设施、装备、技术、人才等资源,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小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全过程全链条的综合性服务。



数字化和智慧化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决定》第十五条明确,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利用遥感、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和无人机、导航定位终端、作业监测等智能装备以及各类数据平台,对农业生产过程、生产环境、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曹丽虹表示,当前江苏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达7.4万多家。通过法规决定的形式,规范、促进、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有利于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对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决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记者 张苏宁 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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