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新规定,5月1日起施行
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科学布局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并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相关规划
已建成的公共场所、住宅小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建设的
可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统筹设置
该规定要求
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充换电
不得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换电
不得破坏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影响其安全运行
不得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该规定还明确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要求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供电企业可以依法终止供电
充换电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
实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
参照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