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新闻发布会
5月3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梁一波、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张锦道、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金飚,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立宏,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并接受记者提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主持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
此次新闻发布会在南京市江宁区综治中心召开,是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在基层一线召开新闻发布会,参加新闻发布会的除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媒体记者,还专门邀请了直接从事相关工作的基层工作者和群众代表,希望既能深入倾听基层一线声音,也能将法规政策精神精准传递至基层治理最末梢。
关于《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
冯雷:《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共6章50条,聚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难点问题,在明确各方责任、突出源头预防、促进多元化解、规范平台建设、强化保障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制度规范,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创新,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高效能治理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迈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提问: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进行立法,请问能否介绍一下我省制定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的背景和过程,以及这部条例与其他省份立法相比,有哪些主要特色?
张锦道: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立法过程来看,及早启动、充分准备,开门立法、广纳意见。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吸纳多方面、特别是来自基层一线的意见建议,经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形成条例。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条例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突出预防在先、注重过程防控,明确各类主体在矛盾纠纷预防方面的职责,将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等各环节。二是突出矛盾纠纷多元共治。条例规定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和路径,引导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将调解作为重点加以细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凝聚多元化解合力。三是体现“一站式”平台经验特色。条例总结提炼我省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的实践经验,明确了各级平台的职责任务,并对管理机制、工作内容、信息共享、人员管理等作出规定,为全省进一步完善平台建设、规范平台运行,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省电台记者提问:《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中设“平台建设”专章,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请问目前我省“一站式”平台运行情况如何?《条例》出台后打算如何进一步发挥平台作用?
梁一波:我省高度重视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工作,2023年以来,持续将其纳入省委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和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重点任务清单,省级层面先后召开4次全省现场推进会,全面部署推进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我省95个县(市、区)、1237个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已全面运行,县级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非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进驻县级综治中心基本实现全覆盖,5621家“融合法庭”、438家法学专家咨询工作站、2.4万名调解员分别对接入驻县乡两级综治中心。2024年,全省综治中心共计受理群众诉求177.3万件,实质化解矛盾纠纷153万件,全省法院民事一审案件量实现多年来首次下降,信访总量同比下降24.1%,“民转刑”案件同比下降20.5%,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吸附在县域。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利用《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出台契机,全力推进以县级为重点的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所有县级综治中心访、调、诉、裁等各项功能力量完备;进一步提升解纷工作质效,完善综治中心登记受理、先行调解、分流交办、处置反馈、审核终结等全流程管理机制;进一步做实科技信息支撑,牵头制定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标准体系,依托“数字政法”项目建设综治信息数据平台,搭建矛盾风险等数据池,全链条监督受理办理责任落实。
《人民与权力》杂志记者提问:《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请问梁一波副书记,下一步如何确保各单位部门切实履职尽责?
梁一波:现在许多矛盾纠纷是不依法履职造成的,出现问题后又不依法处理,使得矛盾更加尖锐复杂。《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和促进我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下一步,省委政法委将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职能作用,推动《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落地落实,不断提升我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抓好统筹部署,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作为重点改革项目,加强工作统筹、督促责任落实,确保《条例》落地见效。抓好协调推动,细化分解《条例》重点任务和部门职责,压紧压实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抓好作用发挥,认真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源头预防、排查预警、研判分析、多元化解责任。抓好跟踪问效,督促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抓好行业领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良好格局。
中国江苏网记者提问:《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章对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诉讼等多元化解方式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关注到,《条例》鼓励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请问赵立宏副厅长,能否介绍下我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调解是重要的非诉讼化解方式,能否具体介绍下《条例》在调解方面有哪些特色亮点和创制性的规定?
赵立宏:近年来,省司法厅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率先开展非诉讼服务机制建设,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公证等多种非诉讼化解方式,打造覆盖市县乡三级的非诉服务中心(窗口)和“苏解纷”非诉服务平台,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线下”非诉讼化解服务。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积极对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群众提供全链条解决的“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今年1-4月,全省调解组织化解各类矛盾纠纷40余万件,纠纷化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调解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化解方式。《条例》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条例》第三章对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作出重点规定,拓展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规范行政调解制度,培育发展商事调解,鼓励律师参与各类调解,明确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推动调解贯穿各类多元化解方式,为充分发挥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积极对接综治中心,持续提供优质高效的非诉讼化解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现代快报记者提问:请问金飚委员,法院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
金飚: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全省法院切实扛起“最后一道防线”职责使命,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坚持“外融合、内贯通”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一方面,对外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与我省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以诉讼服务团队入驻等方式对接县级平台,开展民事立案登记、诉讼咨询指导、指导调解、诉调对接、诉前财产保全、司法确认、简案速裁快审、涉诉信访登记接待等工作。另一方面,对内形成审前委托调解、诉中实质化解、判后延伸职能助推社会治理的工作体系,最大限度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行政机关、行业部门、社会组织等建立广泛的诉调对接机制,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和实质解纷理念,密切关注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态势,同时强化案例司法引领,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普法宣传,促进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能。
江苏法治报记者提问:《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司法调解、司法确认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工作”,请问金飚委员,能否介绍一下我省法院这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金飚:为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自今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改诉前调解为立案后审理前调解。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法院严格依法登记立案;适宜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依法自行进行调解或者委托调解。全省法院不断扩大多元解纷“朋友圈”,强化诉与非诉对接,深化“互联网+枫桥经验”实践,持续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委托调解纠纷17.5万件,排名全国第二;调解成功10.2万件,排名全国第一。对于经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化解的纠纷,选取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例与解纷部门共同编写案例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设的多元解纷案例库,目前江苏法院入库66件,居全国前列,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全省法院畅通司法确认线上线下方式,规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审查程序,自2023年以来司法确认21万件。提高调解协议权威性,督促当事人当场履行或自觉履行,对不按约履行的调解协议及时启动执行程序,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调解员提问:我是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到江宁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的一名人民调解员,我注意到,《江苏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章明确保障监督,请问赵立宏副厅长,能否介绍下在调解员的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赵立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管理、培训、保障等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目前,全省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56万个,人民调解工作室6744个,人民调解员10.3万余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3.3万余人。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调解员保障方面,《条例》充分采纳基层意见建议,专章规定了保障监督,在调解员保障方面,一是强化经费保障。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经费补助、补贴。二是优化队伍保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规定本省实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三是完善职业保障。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四是深化职业培训。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民商事仲裁等相关业务培训。鼓励高等学校加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