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为检验检测工作专门立法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在无专门、统一上位法情况下,江苏针对行业监管现实问题,通过推动监管全覆盖和落实机构和人员主体责任,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监管效能和水平。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核心要素,提升其供给水平,呼唤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制度。目前,该领域存在监管部门职责边界不清、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行业创新研发能力不足、地区间发展不均衡,机构间服务能力也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必要通过立法鼓励技术创新、推动区域协作、促进资源共享。
截至目前,全省已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共11445家,种类多、数量大、服务范围覆盖国民经济诸多领域,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多。监督管理职责如何确定?条例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强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如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实现监管全覆盖。
条例草案还围绕创新监管方式作出诸多规定,如要求推进“互联网+检验检测”监管,明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要求建立检验检测联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检验检测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立法突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主体责任,明确其从业基本要求、行为规范,划定了行业底线,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完整。鉴于检验检测行业专业性强、信息公示不充分的现实,有关条款强调了机构的信息公示义务,要求采取法定方式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及其附件等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查验义务,以提高信息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
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条例草案通过规范合同签订、样品获取与处置、检验检测报告出具、追溯查证机制等全流程活动,推动检验检测各环节可跟踪、可溯源。为确保后续能够查证,条例草案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条例草案还设立发展促进专章,重点就资源共享、人才培育、创新交流、信息技术服务等作出制度安排,推动我省检验检测行业迈向更高水平。(记者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