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兼顾不同利益诉求,平衡安全与便利的关系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武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由武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共二十六条,不设章节。条例坚持强制性规定符合相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做到于法有据;坚持公平稳慎原则,兼顾不同利益诉求,平衡安全与便利的关系,做到规范适度;坚持全链条管理与突出主要环节相结合,重点明确了条例调整的电动车范围,对电动车销售、登记、通行等作出规范。
框架创新。条例属于小切口精细化立法,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条例打破了地方立法通常将法律责任置于法律文本最后的做法,本着方便执法、守法的原则,将法律责任穿插规定在文本中,使得文本整体上特别简洁清晰。与其他同类型地方立法相比,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和独特性。
调整范围。条例依据工信部相关文件,借鉴相关省市立法经验,将所调整的电动车界定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以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分别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制度。
销售管理。条例主要针对部分电动车销售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促销行为和消费者偏重不用上牌、价格便宜而不注意购买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等行为,规定了销售者的相关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政策,明确禁止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范围。
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在取得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三年的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届满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内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号牌;条例施行后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道路通行。条例明确了电动车驾驶人年龄条件和载人载物规定;明确了通行规定,涵盖号牌使用、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信号、禁止醉驾等。
停放和充电。条例从武威市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的实际出发,对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及维护管理作出鼓励、引导性规范,对停放秩序和充电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5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武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武威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聚焦电动车治理难题,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电动车管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条例规范调整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武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省人大法制委的审查意见,建议本次会议批准。(记者: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