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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布《意见》,内容涉及多部法律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这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四个“最严”,即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意见明确要坚持依法监管。强化法治理念,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重典治乱,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


  总体目标是什么?

  到2020年,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提出要完善法律法规。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研究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下面,针对《意见》中提到的法律,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


  食品安全法

  今年,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十周年。这部法律在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法律实施的十年里,食品安全法经过了哪些调整?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五年磨一剑”的立法过程至今还留在许多人的记忆深处:曾经过4次常委会审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近半年后获得高票通过,承载着国人厚望与政府期待。

  2014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年后进行了首度大修。旨在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填补监管的真空地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关条款从十多条增加到三十多条。从生产经营者到政府部门,再到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全部纳入到惩处的体系,建立了严格、广泛的责任主体。

  2018年12月29日,为配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正。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现行食品安全法条款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用的还是‘应当’、‘鼓励’等非约束性字眼。”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李林提出,应对食品安全的信息追溯提出强制性要求和具体实施指导。他建议,从顶层立法明确权责入手,制定配套制度,对制度实施的反馈和效果进行总结和改进,逐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强制性、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罪名

  食品安全不仅是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而且关乎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因此,需运用刑事手段净化食品安全环境。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农业长远发展。

  2006年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该法实施以来,对转变我国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该法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中,各地有关部门反映,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严重滞后,给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带来困难。此外,一些新问题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比如,农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制度因为缺少上位法,就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多龙治水、与市场分工边界模糊等问题。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时予以修订,着力解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畜禽屠宰检疫、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追溯、监管执法与技术支撑保障等问题,使相关监管领域有法可依。

  为密切配合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10月26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粮食安全保障法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加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紧迫任务,是具体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迫切需要。同时,加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也是健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以法治方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迫切需要。

  2018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位于第一类立法项目,属于“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此后,粮食安全立法进程加快推进。早在2018年11月14日,据发改委官网消息,粮食安全保障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起草组表示,粮食安全保障法的立法思路定位清晰准确,粮食生产流通体系基本形成,关键领域改革政策基本成型,粮食安全保障方面形成了相关制度规定,加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已经具备比较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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