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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物权编草案:让恒产者更有恒心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物权编草案:

  让恒产者更有恒心

  导 读

  物权法律制度“上涉国本,下系民生”,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编作为民法典草案的首编,重要性不言而喻。乘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编纂民法典的“东风”,物权法开卷重修,物权编草案不断完善,将成为民法典草案中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重要一编。

  不久前,首次“合体”的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民法典草案的首编——物权编,是以现行单行法物权法为基础进行修改的。这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自物权法2007年出台后首次进行修改,见证了从物权单行法到编纂成为民法典草案重要分编的历史性转变,标志着物权法律制度即将完成新时代的“升级”。

  从物权法到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有专家给出了这样的评价:“现行单行物权法被编纂为民法典的重要一编,同时相关规定作出重要修改,我国物权相关法律法规将进一步跟紧时代步伐,更好保护好公民财产权利,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人民群众对更美好生活的需求。”

 

  2018年2月27日,在安徽省旌德县首本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权登记证发证仪式上,宅基地使用权人王五四(左),宅基地资格权人方圣莲(中)和宅基地所有权人、旌德县兴隆镇大礼村民委员会代表孙秀宝展示领到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权证书。如今,“三权分置”相关内容已在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得到落实。摄影/新华社记者 刘军喜

 

  1、从物权法到民法典草案物权编

  物权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因其本身的重要性和中国转型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物权立法从1999年着手起草到2007年通过,历经七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创下我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其重要程度、立法难度可见一斑。

  都说“上涉国本,下系民生”是对物权法的形象描述。记者从相关专家处了解到,物权法律法规与基本经济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关系,与每个人生活、社会运行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

  物权法通过法制化的规定,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转化成为与人民群众日常相关的物的权属规则。特别是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通过确立公示公信、所有权转移、善意取得等制度,鼓励财富的创造,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人们干事创业的决心和信心,让“恒产者有恒心”落到实处。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有专家表示,“一个人可以一辈子不结婚,但不能一辈子没有财产”,说明了物权法律制度与每个人的紧密联系。

  面对新时代、新要求,以民法典的编纂启动“第二步”为背景,物权编草案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十次、第十五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从2018年8月的20章、247条,进一步完善为20章、258条,在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等多方面作出完善。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编纂过程中,物权编草案贯彻党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巩固、确认和发展相关民事法治建设成果,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

  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时,有媒体高度评价草案物权编回应社会关切、集合多方面智慧,给出了“重大改革与学术研究之成果”的评价。

 

  2、数易其稿:满足人民对更美好生活的需要

  2018年8月,首次亮相的物权编草案在物权法基础上作出修改,包括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规则、修改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等。

  比如,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专门增加一章规定居住权;对土地经营权内容作出规定以体现“三权分置”改革精神等。

  草案说明还就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相关问题特别作出汇报,注意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以及国务院相关修改议案相衔接。

  初审草案亮点满满,引起广大媒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日报评价草案“体现了民事权利和保护的新进展”。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在草案二审稿中调整了体例,进一步分为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个分编,完善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针对现实问题就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居住权等进行完善,完善担保物权相关规则。

  比如,进一步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降低业主通过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要求,将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等。

  “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保护。”2019年4月,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杜玉波委员指出,草案增加“三权分置”的相关规定,确认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经营权可以流转或者市场化,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相关规定。比如,完善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进一步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等。

 

  3、物权编,正从我们的期待中走来

  “目前来看,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普遍赞同将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至此,物权编草案的修改完善取得阶段性成果。

  民意是立法最好的推动力量。回顾物权编草案一年半的修改历程,草案公开上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意见,同时赴地方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多次审议⋯⋯每一次草案修改都是广泛的民意辅以专家意见支撑。常委会组成人员立足国情和实际,把条文转变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人民群众的所想所忧,在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期间提出建设性意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落到了实处。

  良法是出发点,善治是落脚点。是否善治,根本还要看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人民群众是否满意。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耿遵珠是山东省耿店村的村支部书记。他认为,物权编草案在物权、业主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面的修改非常好,贴合农业农村当前的现状,让百姓在物权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些村民十分关注物权编草案的修改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影响。我向他们解释后,他们表示很高兴、很放心。”耿遵珠说。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于安玲表示,物权编草案增加专章就居住权作出规定,有利于将房屋的所有权功能与使用权功能分开,为老年人以房养老、社会弱势群体满足房屋居住需要提供保障。“物权编草案从多方面作出修改完善,更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让恒产者更有恒心。期待物权编将呵护我们更好地生活,保障社会更稳定运行、发展。”于安玲说。(作者:孙梦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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