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新法条·暖生活·法典化
新法条·暖生活·法典化
——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专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颁布五年来已融入14亿人的日常生活。2020年5月,在民法典颁布之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应邀做客《检察日报》谈《民法典的诞生与时代发展》,五年后的今天,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再次邀请王利明教授,共同回顾、体味与展望这部“社会百科全书”的理论引领与法治实践答卷。
固本强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护航者
记者: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其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挥了怎样的积极作用?
王利明: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成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的颁布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书写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篇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物权编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宣示整个物权编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产权是构建市场秩序的核心,是稳定市场交易秩序的前提,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优化资源配置。同时,民法典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制度,通过市场的手段,使土地等资源进入市场,使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用益物权制度成为在公有制中引入市场机制的法律解决方案,通过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和有偿使用的机制,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物权编为适应农村“三权分置”的改革需要,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例如,民法典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使土地经营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又如,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是市场交易法,也是组织经济的法,是促进市场交易、鼓励财富创造的基本规则。民法典有效地协调了合同自由、鼓励交易与保障交易安全和秩序之间的关系,实现了两者的有机结合。这些都使民法典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以人为本
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坚实保障
记者: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在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和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王利明:民法典是保护私权的宣言书。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进入21世纪以来,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法典就是这样一部彰显了人文精神、充满着人文关怀的法典,其充分反映了时代精神,全面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作为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私权为立法目的和基本理念;不仅全面保护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而且为全面保护私权提供了各种保障和救济机制。正因为如此,民法典也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如,民法典第一次明确隐私的概念,严格禁止偷录、偷拍、偷窥等行为,明确规定了人民享有私生活安宁的权利,禁止电话骚扰、垃圾短信等,就是对于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利益的保护。
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民法典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上,努力促进人权保障、民生改善、民业兴旺、民心和顺、民风文明,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民法典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全面维护人民群众进入新时代后不断提升的精神层面的需求,全面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使人民群众不仅吃得饱、穿得暖,而且活得更体面、更有尊严。民法典通过物权、合同等制度的设立,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财产权利,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民法典的时代也是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生活实现的时代。如,民法典增设居住权,有助于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保障民生,这实际上是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因此,民法就是人法。强化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它使得整个民法规则发生一种重大的改变,即重视对人特别是人格尊严的保护。所有的社会科学最终还是要回到人的问题上来,社会科学归根结底还是人学。民法不应仅将重心放在交易法和财产法上,而更应当成为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法。我国民法典是充分彰显人文关怀和人文价值的法典,从重视保护财产权益,到同等重视保护财产和人格权益,民法的价值应当从注重私法自治向同时注重人文关怀价值转型,甚至在私法自治与人文关怀价值发生冲突时,人文关怀价值应当处于优先的地位,这也是数字时代民法转型的关键所在。
智治善理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石
记者:社会治理水平往往能够反映一个社会的成熟和发展程度,民法典确立了诸如绿色原则、好人条款等规则,推动社会治理从“行政主导”向“法治化、精细化、协同化”转型,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有哪些突出贡献?
王利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现代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一般认为,保障私权是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实现的,而规范公权是由公法承担的,但实际上,民法典通过确认和保障私权,也起到了规范公权的作用。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其颁布实施为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基本准则。行政监管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平等保护企业财产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典作为权利法,确立了体系完善的民事权利保护规则,也界定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依法行政必须尊重私权,不得任意侵害私权。民法典所规定的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以及关于平等保护产权、维护合同自由、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规则,为各级政府依法行使公权引入了新理念,设定了新边界,提出了新要求,有力地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实质性提升。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国务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促进了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典也是一部加强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政府治理水平提升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全面确认与保障私权可以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国家治理作用,这有利于实现更好的治理效果。民法对于个人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保障,也有助于明确治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维护个人的人身安全,从而在激发个人活力和创造力的同时,充分发挥个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不是仅仅将个人看作被管理的对象。
民法典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使得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如,民法典物权编单独规定了业主管理规约,允许通过管理规约来实现业主的自治,同时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由业主通过一定程序来共同决定,包括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等等。充分发挥业主自治的作用,可有效提升治理效率,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对其从事的活动进行管理,实际上弥补了法律规则的不足,发挥了社会组织作为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环节的重要功能。
社会稳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家庭稳定则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治理水平的提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民法典在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有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打下了社会治理的坚实基础。民法对家庭生活的调整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设定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设定家庭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民法不仅强调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也强调对家庭的责任,这些调整手段均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实现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
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最普惠的人民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民法典专门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侵权责任,专门增加对生态破坏的修复责任。特别是对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个规则是很罕见的。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履职,运用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不少成功案例,包括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万峰湖专案等,也包括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为惩治预防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法典还适应风险社会的需要,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风险社会,法律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是如何为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如,民法典专门完善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就是要强化对高空抛物受害人的全面保护和救济,充分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精神。又如,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作出了较大篇幅的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通知—删除”规则,对于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网络空间的治理水平。
德法铸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记者: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体体现有哪些?
王利明: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告,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民法典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这些规定都强化了全社会诚实守信、崇法尚德、互助互爱、和谐和睦的优良风气。守诚信、重允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基础。民法典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市场秩序出发,必然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如,民法典对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对于强化对英雄、烈士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维护民族精神、弘扬社会公共道德、有效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又如,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了紧急救助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该条也被称为“好人条款”,也就是说,在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情形下,即便造成了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紧急救助行为人享有责任豁免权。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自愿的救助行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这一社会转型过程既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增加了人们相互间的不信任感,主要表现在对他人事务的冷漠。因此,民法典规定紧急救助人的豁免权,这对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聚脉成典
新一轮法律法典化进程的助推器
记者:“法与时转则治”。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了我国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五年来在这方面我国取得了哪些成效?
王利明: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了我国新一轮法律法典化的进程。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一些特别法与民法之间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矛盾的现象。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要求,修改、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法律成为实施好民法典的重要内容。立法机关在民法典颁布后,加强了对相关立法的立改废释,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其全面性和系统性使得一些原有的单行法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为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民法典中废止了原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9部法律,避免了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和重复,有助于提升法律的适用效率。
国务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又如,2024年12月,国务院根据民法典的要求,修订了《婚姻登记条例》。各相关部门也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清理了既有的部门规章,并废止或修改了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
注重运用民法典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比如,一些地方制定的物业条例中有关业主权利的规定与民法典不一致,立法机关就要求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重视对司法解释效力的把关,凡是新起草的司法解释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都应当进行修改。
从立法层面看,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未来还需着眼实践,推动“立”。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落实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典对于动产和权利担保提出了统一登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就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则。又如,民法典中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利用、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内容都需要相应的配套法律予以落实。立法解释也是一种立法活动,是立法者行使立法权的延伸。如果能够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消除立法上的冲突,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解释的路径。相对于立法和修法,立法解释的程序更灵活,效率更高,更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破局开新
在机遇与挑战交织中回应时代命题、续写发展新篇
记者:目前,在民法典实施方面,存在哪些难点亟待解决或需要加强研究?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民法典的未来将如何发展?
王利明: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拓展了民事权益的内容和类型,但随之而来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算法黑箱与歧视、人工智能与伦理等问题,也给民事权利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借助于大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者可以知道个人信息主体的过去和现在,甚至可以预测个人信息主体的未来,比个体更了解自己。人类在大数据面前,都成了透明人,因此,在数字时代,对人格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我们需要以民法典为基础性法律,加强新兴领域如人工智能、生物科技、基因编辑、脑机接口等方面的专门立法研究,积极开展网络法治、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算法、区块链等方面法律问题的研究,确保现代科技被用于促进人格尊严的维护和增进人类福祉。
同时,数据作为当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数据是一种新型财产,其作为重要的新型财富,被称为“最有价值的资源”,具备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等财产属性,也可能构成独立的新型财产权。数据权益的复合性及其内蕴的多样民事权益,决定了有必要将其作为新型民事权益予以保护。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虽然是一项宣示条款、引致条款,但也宣告了数据权益在整个民事权益的体系架构里是重要的、新型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民法典的保护。数据权益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既有权利,对既有法律制度和规范提出了系统性挑战。民法作为基础性法律部门,必然要与时俱进,在数据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对数据权益进行民法保护时,需要坚持人格权益优先原则,人格权益保护并不影响数据财产权的确立。对数据权益的民法保护,需要在确立数据财产权的基础上,引入人格权法、合同法、侵权法进行系统性保护。在对数据的保护过程中,民法的价值应当从注重私法自治向同时注重人文关怀价值转型。数据确权与保护立法势在必行。数字必须与法治同步发展,相向而行。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求切实推动数据的确权和保护,尽快推进有关数据保护和确权的立法,这样才能保障数字经济有效健康稳定的发展,充分释放数字红利,推动数字共享,消除数字经济发展的阻碍,早日建成数字中国。
记者: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实体法律依据。为实现精准监督,做优民事检察,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检察机关需要持续做好哪些工作?
王利明: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的实施为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保障。民法典构建了体系化的、完整的民事裁判规则,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复杂疑难民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为公司法等民商事单行法的适用提供了兜底条款,解决了许多领域内存在的无法可依的问题。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促进了裁判规则的统一化和一体化,由于民法典确立了大量的新规则,极大地统一了裁判的尺度和标准,有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同时为检察机关依法精准监督提供了重要的实体法律依据。
我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应勇检察长非常重视民法典的实施,5月16日最高检专门组织了“‘典’亮生活 守护美好”检察开放日活动,让人民群众近距离了解检察机关贯彻民法典的实际行动,感受检察官维护人民权益的办案故事,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几年来,最高检还陆续发布了4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实施好民法典,首先要依法办案,严格依据民法典,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其关键之一就是深刻领悟民法典的精神,把握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理念、立法目的,吃透民法典的精髓要义。例如,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物权编中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检察履职要基于平等保护原则,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平等受到保护。需强调的是,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民法典已经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的保护,扩张了传统意义上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但制定法的相对滞后性使得民法典实施过程中仍会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检察监督办案应与时俱进,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做实“三个善于”,在深刻领悟民法典的精神、法治原则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解释方法和解释规则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使民法典得到有效适用。同时,监督办案要坚持以理服人,作出是否监督决定都应充分论证,讲明法理和道理,特别是作出不予监督的决定时,一定要讲清楚为什么不予监督,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从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监督案件。另外,在民事检察履职办案中还应自觉融入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宣传民法典的普法工作,增强老百姓知法尊法守法的意识。
记者:总结过去,面向未来,您能否用几个关键词来描述民法典?
王利明:这几个关键词就是私权保护、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民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取得了重大成果,必将在推动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进程中,彰显更加鲜明的实践品格,迸发更加磅礴的实践伟力。(作者:姜昕 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