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清理工作”相关报告, 这是一项什么工作?
3月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娄勤俭向中外记者介绍了大会的议程。与往年不同,本次大会有一项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
什么是“法律清理工作”?
去年104件法律、法律解释等被宣告失效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法律清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工作”。适时进行法律清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为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部署,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法律清理工作。这项工作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对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全面梳理,对不适应、不协调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决定批准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对常委会通过的104件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对大会通过的35件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都有哪些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被宣告失效?
根据公开信息,这104件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包括已经被新法替代、覆盖或者吸收,不再适用的;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曾经发挥重要作用,但已经不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应停止施行的;规范的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不再适用的;实施期限届满或者执行完毕,事实上已经失效的等四个类型。
比如1956年5月8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这一决定已被新法替代、覆盖或者吸收,不再适用,被宣告失效。
另有一部被宣告失效的法律是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这部法律则属于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曾经发挥重要作用,但已经不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应停止施行的法律。
推动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相关地方性法规清理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立法机关除对法律开展清理工作外,近年来,也不断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等的集中清理工作。
举例来说,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围绕推动党中央有关部署和新出台重要法律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平等对待企业相关地方性法规等的集中清理工作,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
在去年12月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的关于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介绍,2025年,法工委组织开展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发现需要修改、废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共1466件。
持续推动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相关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共清理出存在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问题的178件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决议、决定,绝大多数地方已完成相关修改、废止工作。对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工作,发现需要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共1209件,已修改、废止947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在审查中发现部分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问题。这些问题,也得到督促纠正。
如,有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有关方面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宪法关于“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规定精神和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精神,应当予以纠正。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规定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特定问题上形成不必要的差别性待遇,属于不合理限制性规定。法工委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将有关地方政府规章移送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督促纠正。制定机关均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开展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工作”,不仅要对法律、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对各类法律文件进行规范性审查,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全面开展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去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开展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对所有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都进行合宪性审查。
比如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法治宣传教育法、原子能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工作中,依法对相关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撰写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意见。
又如,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监督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在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起草、征求意见阶段,常委会法工委与相关部门配合,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宪法概念、相关主体的宪法职权等涉宪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此外,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介绍,202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开展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审查研究,发挥审查纠错功能,督促纠正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等情形下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记者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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