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出鞘 :“一法两规定”长出“利齿”
“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关键是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民族地区工作,多次作重要讲话。
促进民族地区平衡发展,需要法律和政策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的出台,成为贵州发展民族事业的坚实堡垒。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一法两规定”和《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实施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通过监督,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保法律法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10 月9 日,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飞跃率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到黔南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和镇雪花湖移民安置点开展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
促发展:“执法检查”长期抓
贵州是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早在2005 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就通过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旨在通过落实法律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
去年6 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明确“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用语的民族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可以确定一定岗位放宽条件定向招录、招聘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为民族地区发展注入新动力。
“一法两规定”和《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如何?
8 月至10 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黔东南、黔南2 个自治州,三都、镇宁、道真3 个自治县,杨武、顺化、翠里等6 个民族乡开展执法检查。对照法律条款, 检查各地落实法律的具体情况。
11 月28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和〈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最根本措施,是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应把最好的资源配置到民族地区,补齐基础设施和卫生、教育、科技人才短板,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创造条件。”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跃说。
“省人大常委会从2015 年开始对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并作为每年监督工作的重点, 通过几年连续不断的执法检查,有效促进了政府部门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要长期抓下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黔南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罗毅说。
抓落实:将法规转化为政策红利
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贵州在2016 年向民族自治州下放30 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2017 年底,又制定出台支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进一步向民族自治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创造性地将部分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政策红利。目前,全省涉及下放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8 个省直部门,第一批30 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已全部下放到位。
在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第一批下放权限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贵州及时启动第二批下放权限目录。省水利厅拟下放省级(跨市、州的除外)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省交通运输厅下放三级及以下技术标准的县乡道改造、大型桥梁及中型隧道的设计审批和验收权限。通过最大限度赋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破除传统体制机制障碍,激发民族地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省人大这几年的执法检查工作不断创新,把省委、省政府下放到市州的权限作为检查的落脚点,方式上和效果上有新的进展。”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委员杨正万说,从《报告》看, 省一级下放的权限执行更加到位,民族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
在对民族地区财政支持方面,坚持只增不减。2017 年下半年,新增3 个民族自治州之外10 个民族自治县转移支付增量补助2.15 亿元,每个民族自治县平均获得补助资金2000 万元以上,并纳入以后年度补助基数。2018 年,将3 个民族自治州1 亿元财力补助纳入以后年度补助基数,同时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41.93 亿元,占补助市县总额的60.7%。
《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条规定: 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第五条规定: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应当对民族乡给予倾斜照顾,其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其他乡镇。第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乡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行政村、自然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对照法律条款抓落实。2018 年,省级财政从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中切块安排5790 万元用于新增补助每个民族乡30 万元(基数部分已含每个民族乡补助20 万元),共计50 万元。目前,按照全省“乡财县管” 财政体制,该笔资金已经下达至县。
在享受建制镇待遇方面,民族乡按照建制镇标准一并纳入项目申报、评审环节,在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的安排使用上与建制镇保持一致。基本实现民族乡在汽车客运站、街道、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方面与建制镇享受同等待遇。
“建议加强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当前的农村产业革命,抓手和出路在基础设施。有些地方产业搞起来,基础设施跟不上,反过来影响产业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贵州大学农学院副院长潘学军说, 建议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有主导产业的地区,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审议《报告》过程中,参会人员提出很多有建设性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主任白敏说,贵州许多民族特色产品远销日本等地,但却是通过香港报关出口,建议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条中“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设立口岸”的规定,在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口岸,便于民族特色出口产品在当地就近报关,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
真监督:直面问题不回避
“一法两规定”和《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的贯彻落实,对保障和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事业, 增进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执法检查组在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 存在的一些问题仍制约民族地区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法律虽然规定了自治州行使职权与设区的市相同, 但并未明确自治州具体行使哪些职权,而是通过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的间接规定,自治州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各项管理权限。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只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并未涉及自治州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
检查中发现,由于自治州自治机关具体行使职权未明确,与州府所在地的市关系并未理顺,导致自治州自治机关在州府所在地不能充分行使管理职权、不能统筹调度各项资源,尤其是在经济管理、财政调控、土地规划、城市建设等方面,与州府所在地的市存在一定的行政权限“纠葛”,自治州统筹调控能力较设区的市相对弱化。
执法检查组建议,省人民政府对自治州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并作相应调整,理顺自治州自治机关与州府所在地的市的权限,解决法律相关规定长期得不到落实的问题,进一步激发自治州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的动力活力。建议先选取1 个自治州作为试点,参照贵阳市享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放权,增强自治州经济发展统筹调控能力。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检查情况看,民族区域自治法从颁布至今,全省3 个民族自治州、11 个民族自治县从未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过减税或免税,相关工作始终未得到开展,政策效力未能有效发挥。
此外,《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普及不够深入,如“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规定,大部分民族乡对“建制镇待遇”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不够了解, 对民族乡和建制镇的待遇差别仍然缺乏研究。
建议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牵头出台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政策,使所有民族乡都能享有建制镇待遇。同时进一步明确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不同责任主体,明确各自职能,确保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是一项系统工作,民族地区政策的把握要立足于普通百姓,增加宣传力度, 以便取得更好的效果。希望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得到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采纳,每一年都取得进步。”杨正万说。
“《报告》内容全面、具体,揭示问题具体充分, 所提建议中肯切实,从《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来看, 开展执法检查非常必要,希望省人大常委会经常开展此类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教授王进说。(来源:《人大论坛》2018年第12期,记者:吕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