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法配套法规建设的现状和方向
围绕民生和社会治理,抓好惠民立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是今后一个时期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社会法是重要的惠民立法,做好我省社会法配套法规建设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01、什么是社会法?
社会法被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部门之一,始于2001年3月9日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作为法律部门的社会法,被定位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认为,“社会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成立以后,组织专家学者对我国和国外社会法体系结构作了研究。多数学者根据我国已有立法和未来规划,将社会法体系分为两大板块。
一个是主体立法板块,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另一个为主体立法服务的板块,包括社会组织法和社会事业法。其中,劳动法是针对就业中的民生问题保障劳动就业权实现的法,是常态、积极的民生保障;社会保障法是针对社会风险中的民生问题保障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法;特殊群众权益保障法是解决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特殊民生需求问题的法;社会组织法和社会事业法是规范参与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待遇供给机制的法。
根据学者的研究成果,社会法的体系框架可以归纳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社会组织法+社会事业法。如下图所示:
从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能职责定位上看,人大社会建设领域立法在此基础上有一些扩充,还包括基层政权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02、我国社会法立法成果
根据上述社会法体系框架和人大社会建设领域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底,我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29部,占现行有效法律275部的10.55%。详见下表:
同时,我国还颁布了一大批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的行政法规。
根据相关学者研究成果,社会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以下发展成就:一是打破了城乡二元格局,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二是打破了所有制结构的二元格局,促进公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三是打破了身份的二元格局,促进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但同时也指出,我国社会法体系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在立法体系方面,社会法以地方立法等低位阶立法甚至规范性文件为主,而法律相对较少;二是在立法技术方面,部分社会法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缺乏操作性;三是在立法效果方面,部分社会法重宣示效果轻法律效果;四是在立法时效方面,部分社会法及修改对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反应和调整存在时滞。
03、我省社会法配套法规立法成果
截至2019年底,省人大制定的社会法方面的配套法规也有29件,占省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法规、决议、决定192件的15.10%。详见下表:
与上位法相对应,我省社会法配套法规建设有以下特点:
一是总体上跟进国家立法进程。除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的立法项目,我省基本上都有相应配套法规。如在基层政权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关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方面,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二是因地制宜制定了创制性法规。如在劳动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制定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在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制定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这在全国省级层面是第二家。
三是相比之下仍显滞后。如在慈善、保险等领域,没有出台相应配套法规。与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相比,法规总量少,创制性立法总体也比较少,空白和短板较多。
04、与国家同步规划我省社会法配套法规
社会建设是我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法是推进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依据。2018年,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成立后,加强了社会法的立法统筹协调工作。2019年,启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工作;2020年,启动了社会救助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家庭教育法立法工作。社会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2019年1月,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成立以来,对我省社会建设领域地方立法进行了研究,依托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初步形成了社会建设领域立法工作规划。总体方向是与国家立法协同推进,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向全国人大“看齐”,依法制定相应补充性、实施性法规;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抓“特色”,依法开展自主性、创制性立法。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紧紧跟进上位法,开展实施性立法。适时关注未成年保护法(修订)、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修订)、安全生产法(修订)、慈善法(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社会救助法(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定)、体育法(修订)、国务院殡葬条例(修订)的立法进程,开展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制定)、安全生产条例(修订)、慈善条例(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社会救助条例(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条例(制定)、体育条例(修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等法规的立法调研。同时根据全国人大2015年修订的就业促进法,开展就业促进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工作。条件成熟的,适时建议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二是紧紧依据上位法,开展小切口立法。依据法律法规,出台一批“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的“民生小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今后社会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新方向。比如,制定养老服务条例,可算小切口立法。在这方面,还有深入探讨空间。
三是紧紧结合改革决策,开展创制性立法。按照急用先立原则,根据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研究制定我省急需的“特色”法规。这方面主要有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志愿者服务条例等。
从当前立法资源配置和立法力量配备上来看,第一方面立法是相当一个时期的主打方向,但立法空间可能有限。空间最大的是第二、三个方面,这应当是下步我省社会法配套法规建设的主攻方向。(作者:王志略 系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