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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审议《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9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司法厅厅长孙学雷作关于《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阳作关于《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各组分别审议《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条例(草案)》。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阳作关于《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飞跃说,养老服务需要大量的社会力量参与,需要大量社会组织、义工、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领域当前政府和家庭两端压力较大,社会服务这一部分比较弱,建议学习、借鉴沿海地区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的先进经验,吸收充实到我省条例中,加快推进我省“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

  李飞跃建议,把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作为扩大内需、保障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增加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综合性协调机制的内容,明确参与部门,完善考评机制,要把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作为条例的一个亮点去打造。科学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激活农村闲置养老服务设施,增加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供给,老旧小区要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要同步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定要落到实处,建议各地要根据实际按高标准布局养老设施。

  李飞跃表示,对贵州而言,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城市养老和农村养老发展水平差距很大。要加快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城镇养老服务设施要公建民营,要加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的力度。农村养老服务主要依靠政府,建议条例设置农村养老专章,把国家有关政策用好用足,立足贵州实际,形成贵州特色。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李三旗说,《条例(草案)》既是民生条例,也是产业发展条例,建议与大生态、大文化、大旅游、大休闲等相结合统筹考虑,比如公共服务,离实际需求差距还比较大,不能仅止于满足当地老百姓需求,还要能满足养老人员及游客的需求。在市场开发上要找准突破口,既要有社区养老等公共服务,又要有一定的产业政策、产业组织作支撑。

  邓家富委员建议,要清晰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养老。公益性养老,就是要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重点考虑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养老。

  石京山委员说,养老服务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实践中养老机构条件较差、服务水平较低。养老服务要分类型、分层次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要加大对房产养老、居家养老的服务支持力度,比如政府出资对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小区加装电梯、对各项设施开展改造适应老年人需求等。

  张燕委员说,《条例(草案)》非常好,写得很细,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内容非常有必要。建议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宣传,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细化完善养老服务指导标准,提高养老服务意识,防止虐待老人等损害老年人权益的情况发生。

  耿生茂委员建议,公益性服务应当引入市场机制搞活,市场化服务应当鼓励支持发展,例如鼓励公立医疗服务创办养老院,做好医养结合,鼓励支持发展民宿经济形式的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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