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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大数据算法影响用户选择!新修订的《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0月28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今年10月28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开篇就明确,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例》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工作机制,明确省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和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

针对“李逵”变“李鬼”,山寨产品扰乱市场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事业单位名称、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标志、图形、代号;

三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店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网页等;

四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独特形状、店铺名称、节目栏目名称等;

五是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条例》还明确“引人误认为”的范围,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标识等使用的范围、持续时间、商业投入等,同时结合标识等的知名度、影响力、显著性、相似度以及商品的类似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在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经营者可能利用先进算法与大数据资源实施复杂、隐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产生妨碍干扰,影响用户选择。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是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是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是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五是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六是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条例》还对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进行了规范,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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