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院发布2024年度贵州法院涉企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则2024年度贵州法院涉企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对法治政府建设越来越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等方面取得长足发展。
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撰写案例《某服务公司诉某区自然资源局、某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未充分考量案涉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区分企业主观过错程度及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显然与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相悖,损害了企业的信赖利益。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止步于形式合法性的审查,而是深入剖析政策变迁与企业行为的关联性,精准界定行政机关的裁量权限,依法改判该案,纠正机械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撰写案例《某矿业公司诉某县政府行政补偿案》中,县政府作为水源保护地所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推进水源保护地内采矿权退出的职责,其基于水源保护需要的履职行为给矿业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补偿。另一方面,对于行政补偿案件的判决方式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查清其实际损失,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在判决中将补偿方式和数额予以明确,作出具有可履行内容的“具体判决”,以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实现案结事了,减少程序空转,以及时有效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撰写案例《某餐饮分公司诉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案》中,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某餐饮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调查取证时未查清该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径直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作出处罚决定,明显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
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龙里县人民法院撰写案例《罗某等人诉某县水务局及第三人某饮品公司行政许可案》中,行政机关作出取水行政许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保障公民在饮水安全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维护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关系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审慎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前还须对许可涉及的人身健康、生活安全保障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项进行主动调查核实、严格审查,以确保行政许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撰写案例《某房开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当前我国对于虚假广告的规范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内的现行法律法规。而互联网广告主要依赖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与传统广告相比,具有主体特殊性、影响广泛性、投放针对性等特征,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虚假广告进行认定时,必须结合互联网领域的特点更加精准地适用法律,以保证涉企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准确适当。
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撰写案例《某建设公司诉某市政府行政协议案》中,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牵系着投资者利益和地方发展,通常标的额大,利益关系复杂,牵涉利益主体多,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影响营商环境和政府公信力,还会影响地方民生及社会稳定。在该案审理中,法院坚持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思维,透过行政协议案件本身,将该案牵涉的问题一揽子纳入协调解决,确定实质化解工作方案。借助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通过府院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法院的专业优势及政府的组织优势,凝聚两级法院、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多方力量,共同商议、共同推动、共同化解,合力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方案,保障了各方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撰写案例《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某公司罚款、加处罚款案》中,本案凸显行政机关执法须严谨区分法律概念与技术标准,避免因术语混淆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行政处罚必须以确凿证据为支撑,缺乏事实依据的处罚不仅损害行政公信力,还将面临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既纠正了行政机关的执法疏漏,又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此案警示行政机关应加强执法规范化,确保事实调查的全面性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同时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供司法范例,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撰写案例《某房开公司诉某区政府行政协议案》中,某区政府为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与某房开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某房开公司参与改造。某房开公司依照约定及相关会议纪要支付相应款项,而某区政府未按约定推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相关试点计划并纳入该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人民法院结合某房开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形,依法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相关款项,让民营企业最为迫切的诉求得以公正解决。
在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撰写案例《某餐饮公司诉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扣押财物案》中,行政机关实施扣押车辆的行为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并向企业返还车辆,对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财产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撰写案例《某汽车租赁公司诉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应急管理部门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当做到“刚柔并济”,严守安全底线的同时,进一步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结合实际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适用情形,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依法减轻企业负担,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