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等三件法规草案
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贵阳举行,听取了关于《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继续审议三件法规草案。

《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完善了针对政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的内容表述,最新的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实完善我省促进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有关内容,增强相关规定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本省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加强新技术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加大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投入,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要素保障,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向民营经济组织集聚,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

关于《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最新修改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鼓励、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的职业教育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依托访问学者计划等开展技术技能人才研修访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建议,将我省进一步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有关举措吸纳进条例中。
对此,最新修改的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相关内容,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可以按照规定开设职普融通实验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规定统筹职普教育资源建设综合高中”“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应用技术创新平台,提高产品研发、制造、工艺改进水平。支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应用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推动技术成果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建设具备实践教学、真实生产、技术服务功能的实习实训基地,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建议,根据贵州产业发展的实际,对有关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本省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优先发展资源精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酱香白酒、算力数据、文体旅游、轻工制造等特色优势产业需要的专业,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低空经济、生态食品、旅居康养等新兴产业需要的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专家建议,职业教育课程设计应符合生产实际需求,增加人工智能在职业教育教学应用内容。对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推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学习资源,打造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平台。
关于《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最新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完善了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以及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增加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等内容。
同时,明确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责任主体。根据有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参照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责任主体。有关内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联合商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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