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贵州省于2024年对实施近20年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启动了修订立法工作。历经一年多,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已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一、《条例》修订基本考量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消费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提出坚持人民至上,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提振消费信心,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落实了中央关于优化消费环境、强化社会共治和部门共治、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提振公众消费信心的决策部署。
(二)认真贯彻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国发2号文件明确了我省在西部大开发上“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提出了贵州要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条例》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决策部署。
(三)坚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新《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的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绿色消费;缺陷商召回;特殊消费群体保护;格式条款监管、规范预付式消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职业索赔等规定保持了一致。
(四)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创新探索。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解决相关部门在预付式消费、教育培训、个人信息保护等消费领域权责不明、只监管不维权等问题。
二、《条例》修订过程
《条例》修订中,一是先后在全省召开6次调研座谈会,分别听取省消保联席会议23个成员单位、消协及15个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明确修订需求和重点。二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三是突出业务需求。听取基层市场监管、商务、文旅、住建、卫健等监管部门意见。四是重点聚焦新消费业态规范。围绕预付式消费、网络直播、个人信息保护、旅游购物、老年消费、职业索赔、消费环境建设等重点问题专题讨论。
三、《条例》八大创新亮点
(一)规定了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条例》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设立了“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规定”,分条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餐饮娱乐、非学历教育培训、珠宝玉石饰品、住宅装饰装修、职业及婚姻介绍、高风险旅游和高危险性体育、网络直播、演出业、电信业务等16个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回应了社会公众关注,也方便经营者自我学习、自我对照。
(二)专条列举了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实施条例》“谁主管谁维权”原则,强化部门共治。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列举了市场监管、商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航监管等19个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依法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三)强化老年消费群体保护。为规范经营者对老年消费者营销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上门推销、免费检查、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消费者推销声称具有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产品的,老年人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四)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校外教育培训是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批许可后才能开展经营的行业,目的是确保培训质量、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为防范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条例第三十二条针对文化类、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对办学资格、办学条件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培训效果、培训地点、教学设施、培训费收取、授课地点、费用退还等进行了规定。
(五)限制滥用投诉举报的职业索赔行为。职业索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造成行政与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为治理职业索赔乱象,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权利,扰乱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秩序。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治理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六)制定预付式消费经营规制条款。近年来“退费难”“跑路”“职业闭店”等问题频发,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即开展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告知”,并明确了商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加大旅游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为助力我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防范珠宝玉石旅游购物舆情风险,维权我省旅游品牌形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清晰、醒目标明产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原材料来源地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珠宝玉石饰品的原材料来源地、等级、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功效等。
(八)明晰各部门职责。《条例》一方面进一步理清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明确市场监管、发改、商务、文旅、教育、公安、卫健等19个部门保护职责,将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新格局。另一方面,通过规范预付式消费监管、明确教育培训经营者义务、完善“一老一小”保护、强化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等制度设计,将有效引领和保障重点任务、关键举措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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