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防洪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贵州省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编制,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总库容10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二)总库容100万至10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三)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防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