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切实加强民族立法工作 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威宁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加大民族立法工作,实施依法治县作为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部,修改3部,促进了民族政策的落实和民族经济的发展,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了法制保障。
牢牢把握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县的有机统一,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是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切实把县委的正确主张和重大决策通过地方性法规固定下来,变成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三是始终坚定地站在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重大决策,坚持立法规划和重大立法项目向县委请示报告。四是高度重视县委立法建议,所制定的法规草案坚持征求县委的意见,确保立法工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健康有序发展。
强化立法工作保障
威宁自治县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立法工作机构,为立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是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每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自治县委都高度重视,均成立由县委主要领导或分管联系领导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健全立法工作机构。为切实抓好自治县地方立法工作,2004年5月,通过向上积极争取,成立了全省首个正科级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办公室,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了地方立法工作有专门的机构抓好抓实,促进了“法治威宁”创建工作。
威宁草海风光
完善立法工作程序
为了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威宁自治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立法办法》《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案征求意见暂行办法》,严格规定了立法程序,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达到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立解决问题之法的要求。
突出地方特色
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严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规律,紧紧围绕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确保立得住、行得通、能管用,充分保障全县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民生等各方面利益。
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少数民族地方特点,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主动开门立法,做好民族立法的安排部署,确定立法重点,向“一府一委两院”、县四大班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部门、乡镇街道、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立法规划建议,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规划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和研究遴选,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符合威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如结合威宁县实际制定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管理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为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全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贵州对毕节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栗战书委员长关于立法工作“七个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顺应新时代新要求、紧跟党的新部署、呼应人民群众新关切,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切实提高民族立法工作质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坚决确保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