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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于5月30日经玉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近年来,玉屏自治县结合脱贫攻坚、产业发展等工作的开展,乡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改善。但由于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尚缺乏长效管理机制,脏乱差问题仍然存在,结合脱贫攻坚后续提升工程,根据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的规定,玉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从立法层面解决这一问题。 

  2019年初,玉屏便将制定《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同年3月,玉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搜集立法蓝本,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4-5月,立法小组深入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业、学校、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远赴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5省相关区(县)考察学习立法工作和乡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治理经验等。  

  记者注意到,《条例》调整规范对象为乡村,不包括县城中心城区,原因在于玉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县城中心城区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大,持续时间长,先后开展了创建全省、全国“卫生县城”“文明城市”等活动,治理成效突出,已经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条例》要求对乡村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但没有明确具体分类标准,规定由玉屏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垃圾分类,其分类标准、目录、设置规范由政府制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素质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给予了政府在垃圾分类处理中的灵活性,也便于在实践中找到适合当地特点的分类方法。  

  针对乡村随意扔弃动物尸体,导致乡村传染疾病隐患这一较为突出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将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玉屏自治县乡村旅游、餐饮业较为发达,存在油污等直接排入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但没有专门规范调整乡村的污水处理系统的法律法规。此次《条例》设置了禁止性规定,并设置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杜绝易燃易爆、易腐蚀易堵塞、医疗卫生等有毒有害物质、溶剂进入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管网,造成二次污染和影响管网正常运行,《条例》也作了禁止性规定,违者将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玉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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