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千家万户住有所居 居有所安!《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一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早在2012年,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原《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并先后两次进行修正,为推进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央、省、市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屋使用安全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出现,原条例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实际需求,有必要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固化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2020年6月3日,新修订的《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相邻施工定规矩
达亨大厦位于云岩区合群路与龙泉巷交汇处,于1999年竣工,现有住户80多户、约200多人。2015年11月,住户反映大厦出现地坪下陷等问题,经监测单位监测结果显示达亨大厦整体倾斜率在5‰以上,通过专家现场查勘和论证,已采用加固方案对其进行维修加固处理并已完工。
导致达亨大厦倾斜的原因仍在调查中,可能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也可能与当时正在相邻施工的工程有间接联系。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的安全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会产生多大的不利影响,是不能通过经验来判断的,必须通过专业判断作出评估。
在原条例中,没有对因建设、施工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隐患的规定。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建设、施工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带来隐患采取措施的规定,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具体情形作了规范。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周边房屋完损情况进行调查,保留原始记录;需要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评估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影响评估。这些情形主要是,进行基坑(边坡)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进行爆破施工的,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明确,在这些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跟踪监测的,应当及时委托。同时对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按照规定跟踪监测的情形设置了处罚措施,使操作性更强。
为危险房屋处置上保险
哪种房屋是危险房屋,如何认定的?
在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危险房屋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已严重损坏,或重要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从房屋地基基础、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的危险程度,结合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经安全性鉴定和评估,可将房屋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C、D级就是通常说的危房。
C级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一般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D级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一般应整体拆除。
对于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原条例中规定了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处理方式,但是没有细化具体的细节和操作,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结合苏州、泰州等地的经验,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发现成片或者整栋危险房屋,影响公共安全或者需要群体性迁出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处置。
《条例》还规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成片房屋,可以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未纳入征收计划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申请在原址按原面积拆除重建;已纳入征收计划未实施征收的危险房屋,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危险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预先调查登记后拆除。
这些规定使危险房屋的处置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更具现实意义,用具体法规条文为危险房屋处置上了保险。
为鉴定机构管理作规范
2013年,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取消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自此,城市房屋安全鉴定逐步向市场化发展,目前贵阳市各类检测鉴定机构有50多家。
由于房屋安全鉴定监管体系不健全,行业自身缺乏应有的自律与规范,加之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混乱,像出具的鉴定报告格式不一、鉴定报告定级不准等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对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的从业条件、人员资质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作了硬性和细化规定。
《条例》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包含房屋概况、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等内容,并由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注册师印章;涉及地基基础工程的,还应当由具备岩土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注册师印章。房屋危险性鉴定为A级、B级的鉴定报告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和C级、D级的鉴定报告自作出后24小时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其主送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这种方式,规范和监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相信《条例》正式实施后,这些条条款款定下的规矩能够真正保护我们居住的房屋不受侵害,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让千家万户俱欢颜!(供稿: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