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护航绿水青山生态画卷——《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市委“五城同创”决策部署,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期盼,毕节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40条,主要围绕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监督执法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在立法理念上,《条例》注重“四个坚持”
坚持人民至上。天下之大,黎元为本。《条例》作为为民服务解难题的实践探索,将“以人为本”作为首要立法原则,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普遍关注的小区绿化、树种选择、园林景观等问题深入开展研究论证,规定行到树应当带冠移植,禁止移植截头树;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努力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条例》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游、宜业的山水园林城市作为立法目的。同时,为防止大量引进外来树种破坏当地的自然生态系统,《条例》规定,因保持植物群落多样性和园林景观美化确需引进外来树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单位提出引种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植物检疫和引种试验。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存在的缺林少绿、理念薄弱、管理滞后等突出问题。《条例》通篇贯穿了“以问题推进立法和立法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按照损害园林绿地、危害花草树木、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的逻辑顺序分别对8类具体行为作出禁止规定,并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擅改规划降低绿化指标、交通事故损坏树木及砍伐、移植树木等作出相应规定。
坚持精细管用。结合毕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在遵循与上位法规定不抵触、不重复的原则基础上,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明确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和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创新规定园林绿化工程中乔木覆盖率、乔灌木覆盖率和常绿乔灌木覆盖率的占比,增设了临时占用绿地的条件、期限及报批要求。
◆在主要内容上,《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强化政府主导,理顺管理体制。为了理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治理效能。《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和建设、养护、科研所需资金,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在执法体制方面,《条例》授权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负责实施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行政处罚。
坚持科学规划,实行绿线管理。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灵魂,坚持规划先行,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统揽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和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定并公布城市绿线,绿化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条例》还规定,本市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于绿化专项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设立绿线公示牌和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
加强部门监管,保证绿化质量。《条例》对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以及建设等方面内容不予重复,重点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验收等环节作了补充完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编制附属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依法报批。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建设指标是否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或者要求,并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明确养护主体,分清养护责任。针对不同园林绿化区域所属的类别确定了五类养护管理责任人。明确规定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条例》对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林绿化设施完好、功能完整。对受损、死亡和缺株的树木花草进行补植、修复;对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园林绿化设施进行修复、更换;及时修剪影响交通、管线、居住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的树木;对发生病虫害的,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禁止毁林占绿,严格法律责任。“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虽则并不时时使用”。《条例》在遵循不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对上位法没有处罚规定或者是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行为进行明确和细化,对移植截头树和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创设性地规定以每日每株和每日每平方米的处罚方式来督促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对于擅自移植和砍伐树木的,除要补种树木外,还要处以树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8类禁止行为作了相应处罚规定,最高可罚款10万元。同时,对负有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依法给予处分,防止消极懈怠和权力滥用。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为绘就毕节市绿水青山生态画卷提供了法治之笔,将有力促进和推动毕节从省级园林城市向国家园林城市迈出坚实步伐。(作者: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唐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