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把好“四道关” 高质量推进地方立法
近年来,毕节市坚持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出台《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围绕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努力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目标任务,着力发挥人大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通过严把立项、起草、审议、绩效“四道关”,对立法工作实行全周期管理,高质量推进新时代地方立法,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制度供给。截至目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8部,生效实施6部,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推动地方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展示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在毕节的生动实践。
一、开门问策,把好立项关。
一是明确立项编制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明确“立有毕节特色的法、立管用的法”的立项编制原则,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围绕巩固和发展毕节试验区成立以来取得的改革成果、积累的先进经验和推行的优秀制度,精选立法项目,确保立法项目务实管用。“生态建设”作为毕节试验区三大主题之一,在2016年以来确定的“制定类”“结转类”“调研类”共26个法规项目中,《毕节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生态方面法规就占了7项。
二是统筹立项规划重点。设置为期3个月的立法项目建议征集调研期,综合考虑法规立项的现实需求、立法时机、轻重缓急、立法力量等因素,更好把握地方立法的权限、内容和重点,优先将急需通过立法解决问题、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立法项目纳入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9年,根据民众对提升城市品位的建议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将“调研类”项目《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调整为“制定类”项目,该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聚焦改革发展、民生工程、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将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列入立法计划。
三是拓宽立项征集渠道。按照有工作制度、活动场所、办公设施、专项经费、专门负责人和联络员“五有”标准,在乡镇(街道)建立1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社情民意。采取在网站设置“民意征集”“人民建议征集”栏、在人口密集区域设置民意征集箱以及利用微信、微博、QQ、手机短信等方式,畅通线上线下直通渠道,及时将立法建议原汁原味反馈立法机关。建立立法协商联席会议制度,向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社会团体组织、基层群众代表征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建议。通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及时将条件较为成熟的立法项目编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梳理汇总来自各方面的立法项目意见建议,经研究论证,将18个立法项目纳入《毕节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20年9月29日,毕节市举行《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二、多方联动,把好起草关。
一是人大主导。健全人大主导立法机制,探索建立由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规草案制度,注重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推进立法精细化。2016年以来提请审议的8件法规草案,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的有7件,占87.5%。
二是部门合作。建立部门联合推动立法工作机制,在起草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法规案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相关委员会牵头成立联合起草小组,所涉单位和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工委按职责分工全程参与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修改、调研等工作,提高立法效率。在起草《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时,组织规划、住建等市直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20次,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33次,并到乡镇、村(社区)召开座谈会15次,收集意见建议612条,经梳理归纳后,采纳吸收意见建议22条;该《条例》成为立法法修改后贵州省首个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
三是社会参与。制定《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方案》,对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关系、容易出现部门利益倾向或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探索引入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起草的方式,拓展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制定《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时,首次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法规文本,并组织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百里杜鹃管委会和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开展立法调研,更好地保障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召开座谈会。
三、严格程序,把好审议关。
一是“两院”称量。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召开一周前,将法规案文本发给法院和检察院,由法检“两院”对法规条文和法律责任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称量”,提出相关建议。《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一审、二审前,书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检察院征求修改意见,“两院”提出书面修改意见18条,采纳12条。
二是专家论证。制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从住建、规划、林业、生态环境、高校和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和行业聘任67位立法咨询专家,建立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在法规案表决通过前,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2016年以来,共组织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11次,邀请专家134人次,提出意见800余条,采纳200余条。
三是人大表决。建立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常委会层层把关机制,对法规草案进行全面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会议举行30日前发给代表。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再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最后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在二审后,因部分条款争议较大且有些主要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为保证立法质量,在原则“两次审议报批”的基础上再增一次审议,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反复调研、多次论证,最终在第三次审议后全票通过。
7月12日,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织金古城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次论证会。
四、注重跟踪,把好绩效关。
一是建立宣传解读机制。完善法规报批和公布制度,采取召开地方立法新闻发布会、开展法规询问答复办理等方式,对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跟踪宣传、解读,提高知晓率、参与度,使之真正发挥作用。2016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备地方性法规6件,并将法规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大网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同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重要或具有典型意义的地方性法规5部,组织编写重点条文解读5部,对市直部门提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12次。
二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上位法变化和地方现实需求,采取集中清理、专门清理和定期审查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确保地方性法规与时俱进。2019年4月,在开展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清理和清理“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人大代表反馈意见并对照新出台的有关上位法,对 2017年出台的《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修正,调整了原来表述过于宽松的4项条款内容,使该条例更具约束力。
三是建立效能评估机制。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对法律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纠偏矫正,及时弥补漏洞。2019年9月,成立由市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农业农村委和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同志及立法咨询专家、市人大代表、群众代表、新闻工作者等共同组成的评估领导小组,对《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立法比较分析、设置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法规制度的科学性、法规规定的可操作性、法规执行的有效性等进行了全面体检,发放并收回纸质调查问卷1000份,97.59%的调查对象认为《条例》实施后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明显变好,是一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和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来源:毕节市人大法工委 唐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