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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议县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9月23日,雷山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廉政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党中央作出地方监察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来,县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县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县监察委员会在省、州监委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廉政教育工作作为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一项长期性的政治任务来抓,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体推进“三不”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公职人员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和监督监察作用,使“不敢腐”震慑效果不断凸显,“不能腐”制度执行日益规范,“不想腐”思想防线更加牢固,全县廉政生态明显改善,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报告指出,反腐倡廉建设永远在路上,廉政教育工作永远进行时,要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廉政教育制度,将廉政教育工作纳入对各级各部门廉政建设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促使各级各部门开展廉政教育形成常态。要创新廉政教育方式,丰富教育内容,创建廉政文化示范,深化开展廉政宣讲。要抓好分类教育,在教育实效性上下功夫,针对职位“育廉”,针对岗位“育廉”,针对系统“育廉”,忠实履行监察监督职责,为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富美雷山绿色发展新未来作出更大贡献。

  县人大常委会对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廉政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既有政治定力,又有工作方向和过硬措施,既有工作体会,又有问题清单和深化安排,充分体现了县监委廉政教育工作成效。县监察委员会在下一步廉政教育工作中,工作力度、广度、深度、温度上要持续用力,忠实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功效,不断推进全县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监察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就是接受其监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监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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