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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大常委会以《黔南州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抓手 助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州人大常委会坚持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检验党史学习教育成效的试金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我州幼儿园规划建设现状和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扎实推进《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立法工作,为黔南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 深入调研科学谋划

 

  近年来,我州的学前教育在基础设施条件、办园水平等方面得到一定提升,但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及计生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学前教育目前仍是教育体系中的短板,面临着一些困难与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供求失衡。二是经费投入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学前教育发展。三是配备不足,师资力量薄弱。四是重视不够,监管有待加强。因此,对于我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来说,迫切需要一部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以解决当前我州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为确保《条例》立法工作依法按程序顺利进行,州人大常委会精心制定《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召开立法工作协调会和立法工作会,成立《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小组,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同时,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要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州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小切口”这个主线开展立法。在调研阶段,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基层、幼儿园开展调研,听取县(市)、部门意见建议,走访大量幼儿园教师、基层人大代表,了解掌握家长、学校、责任部门等各方面的立法需求,并收集和整理相关参考资料汇编成册,起草完成《条例(草案)》文本初稿及说明。

 

  科学民主决策 广征意见提质增效

 

  在《条例》起草、审议、论证等阶段,为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到立法工作中,确保《条例》接地气、惠民生、促发展,州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草案)》向州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州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通过网上征集意见、开展立法咨询、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论证会上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州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的初审议意见和向社会各界、各民主党派、各部门、各县市广泛征集的意见建议,州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集中修改,突出了幼儿园的规划、学位费的缴纳、幼儿园的移交以及托育机构发展等实际需要,使《条例(草案)》文本更加科学合理。

 

  彰显民族特色 服务大局超前谋划

 

  在全国30个民族自治州中,黔南州第一家开展幼儿园规划建设立法。立法过程中,州人大常委会坚持超前部署,切实增强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根据人口增长趋势,科学预测在园幼儿总数和学位缺口,提高幼儿园规划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空间。如《条例(草案)》规定:“旧城改造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人。新建居住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为不低于20平方米/人”,高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幼儿园建设标准》。此外,明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3至5年修编一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报告作为调整、变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确保法规与时俱进,为下一步适龄幼儿入园留出适当空间,着力解决“跟跑”立法的问题。

  同时,州人大常委会重视彰显地方特色,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为保障婴幼儿优生优育服务,强化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条例(草案)》增加设置第四章“托育机构”共4条,主要对托育机构发展、托育机构建设、配建要求等进行规定,更好地体现黔南民族地方立法服务国家生育政策的紧密性、特色性、操作性。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建设、其他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总则5条、法律责任6条、附则3条,规划和建设共21条,切实把重点放在解决规划和建设问题上,做到结构精致。9月2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经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州人大常委会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颁布实施《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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