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2015年,安顺市人大常委会获得了地方立法权限,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开展地方立法。
自获得立法权以来,安顺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安顺实际,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始终把高质量立法作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关键,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推动安顺地方立法工作蹄疾步稳向前发展。
依法编制了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制定了6件地方性法规和4个规范性文件,即《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安顺市虹山湖公园管理条例》《安顺市亚鲁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顺市文明行业促进条例(待批)》,以及《安顺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安顺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安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安顺市人大常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
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大政治优势和最根本制度保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不可动摇的生命线,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立法监督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立法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在立法具体工作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从法律制度上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凝聚社会共识、统筹社会力量,妥善处理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与当下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研究确定立法项目,落实党委立法建议,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始终坚持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以及法规制定和审议前,将主要制度建设、重大利益调整、重要立法事项及时主动向市委报告,由市委决策,不折不扣把党的意图贯彻到立法工作中。
始终坚持和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地推动地方立法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要求,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由人大的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属性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实践中,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精准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针对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急难愁盼热点、难点等立法需求事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多种方式征集立法项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注重把好法规立项关、审议关,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抓手,针对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坚持急用先立原则,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优先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中确定立法项目,又注重从代表议案建议、向社会公众征集的建议中选取立法项目;深化调研工作,推行全过程、分阶段、有重点的立法调研工作机制。安顺四届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安顺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与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
完善法规调研、起草工作机制。调研、起草法规草案是立法工作的第一步。首先要规范并提高法规案调研、起草的质量。安顺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多元化、多渠道开展法规调研、起草工作。一方面,政府提出的立法项目主要依托政府提案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教学、科研单位起草法规草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积极支持,使一些重大问题、重要制度和程序法条、实体法条的主要路径解决在起草、调研、审议过程之中。另一方面,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安顺市人大常委会主导成立领导小组自主开展法规起草工作。比如,《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就是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自主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起草,法工委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全程参与、全流程把控,充分发挥引领和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作用,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治化、部门利益权力化等重处罚轻管理、重执法轻监督和责任与义务最低化的问题存在。
加强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立法工作中出现意见分歧是正常的,关键是人大要主动加强协调。在协调过程中,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大局着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站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既广泛倾听各方意见,又跳出部门利益,做到有所坚持、有所担当,立良法,立解决问题之法,不回避矛盾,敢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着力防止和杜绝“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法治化、部门利益权力化”的现象。不断完善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与政府司法部门、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立法协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立法各层级的全方位、全流程合作。
坚持在开门立法中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在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过程中,充分听取并研究吸收各方面提出的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意见建议,依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务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共同编制高质量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在项目征集过程中,通过市级主流媒体、市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在法规草案调研、起草、论证、修改过程中,分别组织由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实务工作人员、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参加的各种专题调研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在法规草案统一审议、一审、二审中充分听取和吸收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并通过起草说明、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报告等不同形式予以反馈,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法规质量。
始终注重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推动立法工作更加有序开展
建立立法协调制度。为破解“协调难”问题,2016年,经市委同意,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总召集人,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及秘书长任成员的地方立法联席会议制度。地方立法联席会议可以对立法规划、计划项目的编制、实施以及法规起草、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目前,已召开多次联席会议,及时解决立法中的重要制度、重大难点问题,减少重大分歧,积极推动了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法规项目立项制度。在立法实践中,针对立法项目收集难,调研、起草难等问题,面对新形势下繁重的立法任务,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全国人大有关立法的最新要求,起草制定了《安顺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安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项流程,规定了各环节、各部门工作要求与责任,保证了立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高质量运转。
建立立法咨询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各方参与地方立法的激励机制,注重发挥各层级立法咨询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于2016年出台了《安顺市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聘请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和实务部门的46名专家组成专家库,其中:教授17人、副教授6人;市外专家14人、省外专家7人。对每一部法规草案的一审、二审进行专家论证会、改稿会,有效提升了地方立法的质量。
建立地、校、所合作制度。立法能力关键是立法人才的能力。2016年以来,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与西南政法大学、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大学、安顺学院、兰州大学签订了地方立法合作协议,促进了省内外高校、名校与市人大常委会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共进,实现高等院校的法学研究与地方立法实践的深度融合,有效提高了立法能力,提升了立法质量。
建立各方意见反馈制度。从制定《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开始,安顺人大常委会就高度重视做好公众意见建议的及时反馈工作,特别是在制定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是否采纳公众意见作出了详细回复,实现立法机关与公众的全过程互动。
建立并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安顺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在全市各地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截至目前已建立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立,充分发挥了阵地作用、立法直通车作用,对于及时、有效、便捷调研收集人民群众、基层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立并完善立法、执法等多部门联合监督地方性法规执行制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的目的也是维护和保障执法、司法的公平正义。安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与专门委员会配合,主动与相关执法单位对接,及时收集地方性法规在实施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重视执法和司法实践运用,及时开展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调研,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促进了依法执法工作有序有效有力高质量开展。
始终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实施精细化立法
在市委的领导下,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在五年来的立法实践中,始终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始终坚持“急用先立、特色优先”为民立法,精准精细立解决问题之法、立管用之法、立良法。
一是执行性立法,针对上位法的规范,结合实际情况,以解决长期困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影响民生、民利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开展立法,保障实施。如《安顺市虹山湖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虹山湖公园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后,原占有、使用的土地应当用于公园绿地、公用设施建设等。
二是对于上位法没有规范,又没有禁止,并且又具有安顺特色的涉及民生、民利急难愁盼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创设性地方立法,精准精细依法规范具体问题。如《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破山修路,劈山造城等。
三是对于执行性或者创设性地方立法中涉及人民群众热点、难点问题法律责任的制定,不以行政强制、行政罚款为目的,而是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综合考量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精准精细解决地方的特色具体问题,努力实现良法善治,维护和保障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能力高质量建设和发展,依法促进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如《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编制村寨规划,不得突破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村寨规划建设用地控制边界。(供稿:安顺市人大常委会 张纯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