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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立法:巩固和发展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21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黔西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二五年远景目标建议中的相关内容,将“乡村振兴”“工业强州”“文旅兴州”“教育立州”“城市带动”五大战略融入其中,将更加突出黔西南州资源禀赋和发展优势,大力推动黔西南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此后,每年5月作为黔西南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将在全州范围内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推进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从 2022 年起,今后每年 5 月作为黔西南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将在全州范围内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图为布依族群众在“兴义 2021 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中表演“八音坐唱”。(摄影 / 李奇勇)

 

  与时俱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据悉,原《条例》于1988年制定,自2006年第二次修正后施行已经十五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黔西南自治州依法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州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以及国家制度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

  2021年3月31日,黔西南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在《条例》起草、审议期间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并提出修改意见;在收到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报告后,于9月6日召开论证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又于9月10日召开委员会会议,会同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农业农村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监察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依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条例》的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了与时俱进的原则,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在关于《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条例》的修订有利于黔西南自治州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发展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与现行法规制度衔接一致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符合自治州实际的内容,删减了部分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合的内容,并对相关文字作了技术规范处理。修订后的《条例》共九章七十三条。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结合自治州实际,《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

  同样是在“第一章总则”中,为体现权责统一的要求,强调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增加了“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内容。

  依据近年来监察法、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新情况,《条例》在“第三章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增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明确“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将“人才资源”作为第七章单列,更加凸显黔西南州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方针的落实力度。《条例》新增“把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人才流动机制”“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综合素质”等内容,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上升到法规层面。

 

  凸显民族自治加强民族团结

  民族地区的自治条例,将如何凸显民族自治、民族特色?

  《条例》明确,自治机关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教育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特别是要“禁止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及教育基地建设,把民族团结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

  在民族语言文字方面,自治机关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且“尊重和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的自由”“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具体执行中,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布依族、苗族语言文字,各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布依文和苗文三种文字;同时要求州内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可以使用布依族、苗族语言文字办理案件,保障了“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条例》提倡本州少数民族公民着本民族服饰,鼓励自治州各级旅游、外事接待等窗口服务行业在日常工作中着本民族服饰,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日常外事活动、旅游接待和节庆活动中着民族服饰,并倡导各级学校校服体现民族元素和民族特色。

  在处理涉及自治州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条例》规定自治机关应当与该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代表的意见;还应结合民族乡实际,组织编制民族乡保护和发展规划,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

  这些条款,无一不体现了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落实落地,无一不是促进全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剂,无一不回应了民族自治需求、突出地方民族特色。

  《条例》的实施,将为广泛动员和组织自治州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实现黔西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添加更为强劲的动力。(作者:李云林 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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