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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四个坚持”推进立法工作提速升质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近年来,沿河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民族立法新路径、新举措,采取“四个坚持”,促民族立法工作提速升质。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始终坚持第一议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持续学习,确保民族立法工作指导思想正确。同时,出台“学法三堂”制度,即:周学堂,在人大机关坚持每周集中一天集体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有关法律法规,由常委会领导班子领学并作主题发言,其他参会干部也要谈学习体会;月讲堂,每月集中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听一次法治讲座,邀请县委、县政府、县监察委相关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授课;季议堂,每季度选取一个政府工作部门,围绕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用法评议,指出部门在管理或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哪些不足并就如何改进相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落实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报县委批准规定。争取县委将民族立法工作列入县委重要议事日程,自觉将民族立法工作置于县委领导下,任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及时报请县委研究,为民族立法工作指明方向,提供遵循。多种措施把党的领导体现在立法全过程。如对条例内容重点解决的问题单独征求县委常委意见,对条例相关条款听取党委相关部门的意见等等。草案形成后还要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再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民族立法全过程,确保民族立法工作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上与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一致、与县委同频共振,确保把县委的正确主张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县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县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有力保证民族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把人大主导落实在立法工作全方面。在立法选题方面进行主导。任期伊始,县人大常委会便组建由常委会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办公室,通过会议收集、媒体征集、常委会领导带队深入部门乡镇(街道)听取意见等方式面向全县广泛收集立法议题,按照急用先立、成熟方立的原则要求,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中择定立法选题报县委同意后实施。对代表联名以及“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法规议案,明确由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审议研究,认为立法确有现实必要性,列入任期立法计划。在立法机构组建和人员配备方面进行主导。每个立法选题均由一名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领衔担任组长,县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及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为成员。县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全程参与每个立法选题,县人大常委会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选题性质参与相关立法。人大常委会领导及相关工作委员会、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民族立法的主导力量。在法规文本起草方面进行主导。 绝大部分法规草案文本均明确由县人大常委会起草,个别专业强的法规草案,从政府相关部门抽人负责起草,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起草。文本草案起草过程中,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程介入,对起草的每一条法规条文都要问明出处,通过反复推敲研究,对文本草案中可能存在政府相关部门扩权卸责、重管理轻服务的内容及时修改纠正。在立法审议程序方面进行主导。对经过征求意见、部门讨论、专家论证后,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的法规草案,可通过二次常委会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表决,意见不集中,继续进行第三次常委会审议。对经三次常委会审议后,意见仍然不集中,重新修改完善。

  坚持把政府参与体现在立法工作全环节。坚持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共同协商选题。自治县九届人大任期立法规划和2022年年度立法计划,都召开了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工作征求意见会,认真征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民族立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议题。建立民族立法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召开法规草案涉及到的政府主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法规文本草案起草会、改稿会、论证会,各参会部门结合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机构职能“三定规定”,逐条对照讨论,看拟制定的法规条文与相关上位法是否有冲突、与部门规章是否不一致,部门间的职责划分是否清晰、明确,及时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文本。此外,县人大常委会立法起草组还主动深入政府部门,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法规文本的起草听取意见。坚持模拟法规的实施定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制定出来的法规条文过于原则或过于具体,都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最终只能束之高阁。为此,坚持模拟法规实施来确定法规内容,重点围绕拟制定法规规范对象和领域还存在哪些乱象,还有哪些痛点堵点盲区,职能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越位错位缺位,需要立法规范或者赋予哪些管理手段等方面来进行立规矩、设许可、定处罚,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既上接天线、又下接地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把社会参与展现在立法工作全方位。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民族立法。一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立法征求意见书,同时采取深入行业协会调研、到市场主体以及市民、村民家中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民族立法的建议意见。二是通过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职能部门、离退休老同志、驻沿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立法的建议意见。三是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文本草案的讨论、修改、审议,听取对法规条文制定或修改的建议意见,让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参与到民族立法中来,进一步提升民族立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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