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各级人大代表履职评议工作办法》
江口县各级人大代表履职评议工作办法
(2016年6月24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县、乡(镇)人大代表的监督,规范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评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并接受评议(亦称述职评议),分书面述职和直接向选民、选举单位述职两种形式。其述职内容应紧紧围绕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履职情况来进行。
第三条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密切联系选民,每年应当向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一次履职情况,自觉接受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按照述职评议计划列入当年直接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的外,其他代表应当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提交书面履职报告或履职总结。
第四条 履职报告对象: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镇)人大代表和江口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江口县人大常委会)补选的市人大代表。
第五条 履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
1、参加大会各项活动,行使审议、表决、选举等各项职权情况;
2、单独或者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情况;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
1、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联系接待选民、深入选区和选举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为选民办实事情况;
3、参加市、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及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代表持证视察等活动情况;
4、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情况;
5、在本职岗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本区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情况。
第六条 履职评议的方法和措施:
(一)人大代表每年第四季度中期将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写出履职报告。
(二)县乡(镇)人大代表书面履职报告交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由上述机关采取问卷调查或民主测评等方式收集选区选民、代表小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代表座谈总结,征求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及有关部门建议,写出评议意见,归入代表履职档案。
市人大代表书面履职报告,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根据平时掌握的代表履职情况,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写出代表履职鉴定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上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存查。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原则上直接向选民述职接受评议一次。每个乡镇一年选择1—2个选区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评议,述职对象经乡镇(街道)人大讨论研究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根据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提出每年度市人大代表直接向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人员名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上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委备案。
第八条 县、乡(镇)人大代表直接向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或选民代表评议,市人大代表直接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
第九条 县、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述职评议大会由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选区各选民小组选派代表参加。但参与评议的选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第十条 县、乡(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提前一个月通知述职代表,代表要在述职评议大会召开前10日,向乡镇(街道)人大述职评议领导小组提交述职报告;
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述职的代表,代表要在常委会召开前10日,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领导小组提交述职报告。
第十一条 县、乡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时,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乡镇领导、代表人事工委负责人、代表所在小组组长参加。
市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述职时,县人大常委会应邀请市选任联委负责人、代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应邀请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员只列席会议,不参与表决。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的程序:
述职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
1、成立述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及乡镇人大主席任组长,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工作机构人员、述职评议代表所在选区的负责人为成员。
2、制定述职评议方案,确定述职对象,经讨论研究后报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3、书面通知述职代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4、召开动员会,部署述职评议工作。
(二)自查、调查阶段
1、述职对象自查总结,并在举行述职评议会10日前,将个人述职报告报送述职评议领导小组。
2、述职评议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拟定调查提纲,深入有关单位、村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广大选民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情况,形成调查报告供评议会议参考。
(三)述职、评议阶段
1、确定参加述职评议会议人员。按照选民代表性和广泛性的原则,落实参会选民人数,述职代表所在选区的所属单位、村、组都要有选民,原则上按选民人数的5%,最低不少于50人来确定。
2、召开述职评议会议。
述职人大代表向参会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述职评议调查组向参会选民报告调查情况。
参加评议的选民围绕代表履职情况向述职人大代表提问及提出建议意见。
选民代表根据评议情况对被评议人大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达到参加评议会议选民人数80%(含80%)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达到60%(含6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合计未达到60%的为不满意。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四)整改、落实阶段:
述职评议领导小组应在评议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述职评议的情况形成意见向述职人大代表书面反馈。被评议人大代表要根据评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在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向选民公示。
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将评议结果报上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履职评议结果的运用:
1、将人大代表履职评议工作纳入乡镇人大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开展人大代表履职评议工作较差或未开展的,县人大常委会将约谈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并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对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县、乡(镇)人大代表,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分别暂停其县、乡(镇)人大代表职务。
对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市人大代表,报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3、对评议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劝其辞去县、乡(镇)人大代表职务;涉嫌犯罪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