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人身损害帮扶救济!黔西南州推进立法进程
“对近三年来在外务工人员,特别是受到人身损害的务工人员情况作进一步摸排研判,寻找出其中共性的部分,为更好地服务人身受到损害的农民工提供立法支撑。”
“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服务农民工的基层组织和服务机制,实时动态掌握其人身受到损害情况及维权情况,为完善修改《黔西南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服务条例(草案)》提供立法决策参考。”
7月25日,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兴吉率州人大社会建设委、州政府办、州人社局、州总工会和部分州人大代表、法律顾问赴晴隆县、普安县开展《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服务条例(草案)》立法调研。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显示,据统计,黔西南州常住人口301万人,有160多万农村劳动力,其中州外农民工人数70多万人,占常住人口的23.3%。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农民工人身损害权益最容易遭受侵害。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黔西南州全州农民工因人身损害案事件造成轻、重伤4787人,其中残疾1930人、死亡59人。
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黔西南州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服务条例(草案)》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农民工人身损害情况调研。
条例草案征求意稿表示,立法的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
针对农民工人身损害服务立法,需要解决六个主要问题:一是政府及相关单位在农民工人身损害服务中的组织原则和服务体系;二是服务的程序和服务的具体内容;三是农民工人身损害矛盾纠纷化解;四是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五是强化监督管理问题;六是规划和经费保障问题。农民工人身遭受损害以后,可以从政府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组织体系、服务程序内容、矛盾纠纷化解、常态化机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规划经费保障等方面得到相应服务,依法维护其人身损害的合法权益。
6月7日公布的条例草案征求意稿明确,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有依法获得赔偿、补偿、救治、救助和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权利。同时规定,农民工在提供劳动或者劳务过程中,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条例草案征求意稿还明确,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人身损害服务组织体系、帮扶救助、矛盾化解、异地协办、慰问安抚、志愿者队伍等工作机制。农民工人身受到损害以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按照“能帮尽帮”职责,实施帮扶救助措施,防范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发生返贫致贫风险。
条例草案征求意稿规定,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管,依法制裁用人单位或者工程承包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同时,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民工人身损害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民工人身损害帮扶救济、安抚慰问和志愿者队伍工作补助等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