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义出台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办法
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遵义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办法》由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8月8日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遵义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办法》的决定。图为遵义捞沙巷美食街一角。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委员们也对《办法》进行了分组审议,作为全省首个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办法,大家一致认为,《办法》的出台十分及时且必要,对于营造勤俭节约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促进意义。
及时制定法规,引领社会风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多次强调要制止餐饮浪费行为。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2021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具体办法。
近年来,遵义市多措并举开展“光盘行动”、拒绝“舌尖上的浪费”等活动,餐饮浪费行为有所遏制,但受到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和不文明消费习惯影响,餐饮浪费行为依然存在。
“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十分必要。”根据立法工作安排,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此项立法任务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明确法工委负责起草。2023年1月,完成 《遵义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办法(草案)》起草。4月27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遵义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办法》,并按照立法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遵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乡镇(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人大代表、餐饮行业商会和烹饪协会有关负责人、食堂经营管理人员的意见建议,同时,实地调研具有代表性的餐饮企业,部分机关、国企、学校食堂,并通过《遵义日报》等市级媒体全文公布《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报告后提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并于6月2日召开论证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7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审查。
“《办法》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遵义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论证审查。
压实部门职责,规范用餐管理
《办法》共23条,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各类主体如何参与到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当中来,结合实施原则,《办法》进行了逐一明确。
首先,在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上进一步明晰。《办法》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管理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结合遵义市实际,确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其次,严格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公务活动实行自助餐、分餐等形式,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社会文明节约用餐风尚。
在规范餐饮经营行为上,《办法》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义务,明示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等。外卖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充实菜单信息;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等。自助餐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餐饮浪费要求,可以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
为引领旅游用餐风尚,《办法》鼓励旅游餐饮服务经营者根据游客需要,提供量少样多的分餐服务,满足游客体验本地特色餐饮需求。旅游餐饮服务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旅游用餐人数、饮食习惯等,科学合理安排游客用餐,引导游客适量点餐、按需取餐。
此外,《办法》创新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婚丧嫁娶、商务活动等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自觉抵制铺张浪费、攀比等陋习,合理选择用餐形式、餐品种类和数量,从简用餐,避免造成浪费。
为进一步凝聚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社会合力,《办法》还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告,并可以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震慑作用
关于餐饮浪费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立法法、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结合《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小快灵”立法工作规定》,《办法》未对上位法已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复,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结合遵义市地方立法权限,创设关于公职人员、餐饮服务经营者有关的责任条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标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关于公职人员,规定“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个人操办婚丧嫁娶宴席中造成餐饮浪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突出了公职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中的表率作用。(作者: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龙利硕 伊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