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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忠:民族立法的“威宁实践”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不断进行民族立法的地方实践和探索。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地方立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

威宁自治县在民族立法工作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主动向县委报告,请县委审定,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立法项目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立法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等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有机结合;法规草案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后,再按程序提请人代会审议。

自治县委适时听取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汇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了人大立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作用,保证了民族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如2022年,威宁自治县委专题听取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就有2次;2022年、2023年立法计划均报自治县委备案。


始终坚持依法立法

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威宁自治县享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1992年初,自治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同年9月17日,该自治条例经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施行。

同时,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规定,威宁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于2018年制定施行了立法办法,审议通过了民族立法专家咨询试行办法,建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制度。这一系列制度机制,为提高民族立法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是立法工作“总纲”,抓好了就事半功倍。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为民族立法有序开展做好谋划。在制定2022—2026年立法规划和2022年立法计划时,广泛征求县四大班子领导、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常委会组织调研组深入全县41个乡镇(街道)、15个县直部门(单位),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讨论、查阅资料等方式,共征集到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119条,内容涵盖了地方品种保护、农村建房管理、环境卫生治理、旅游景点开发、文物保护、文化传承、安全饮水保障、物业管理等11个方面。结合征集到的意见,常委会研究制定了《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22—2026年立法规划》和《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为威宁自治县民族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民族立法工作中,威宁自治县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征求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不断拓宽公民、法人和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在2023年的立法工作中共征集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78条,采纳了10条。

目前,威宁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实施了草海保护条例、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废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畜牧业发展条例、农村公路条例、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些条例是自治县历届人大立法工作实践取得的成果,为推进依法治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始终坚持与时俱进

随着一些上位法的修订,也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威宁自治县及时对有关单行条例进行了修改。

2017年10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威宁自治县对涉及生态环保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了专项清理和自查。于2018年初,对草海保护条例、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将施行时间久远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废止,重新制定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威宁自治县认真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和动物防疫的畜牧业发展条例进行清理,并纳入了2022年的修改计划。当年5月,民法典获通过,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于当年9月至10月,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形式,将制定实施的自治条例和6部单行条例,逐条对照民法典,彻底开展清理。除此之外,在长江保护法施行和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对涉及的法规进行清理。每次法规清理均形成法规清理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分别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民宗委及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2年,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2022—2026年立法规划,计划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威宁黄牛保护条例”、“传统手工艺保护条例”,修改自治条例、草海保护条例、畜牧业发展条例,废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开展“农村安全饮水保障”“农村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立法调研。

现在,修改畜牧业发展条例的决定已于今年1月8日自治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7月28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正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改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经2次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已完成第九稿。这些法规修改后,将为威宁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多力量。(作者系威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杨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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