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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立法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 ——《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综述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11月29日,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部聚焦空气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生态环保领域大气污染治理的立法空白,必将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为“移动源”排放戴上法治“紧箍咒”

六盘水市是“三线”建设时期发展起来的新兴工业城市,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过程中,如何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始终是摆在市委、市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我市在工业、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资料显示,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12月2日,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曾经创造了连续1350天空气优良率100%的纪录。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持续增加,其排放污染物给“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带来了新的挑战。

截至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74万余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3600余台,保守计算每年分别约排放氮氧化物19149吨、1565吨,挥发性有机物4394吨、649吨,颗粒物275吨、43吨。而根据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2022年8月对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源解析监测结果显示,机动车尾气尘占大气颗粒物总量的21.9%,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占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的25.9%,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是大气中臭氧的重要来源,成为影响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2023年6月9日,市委书记张定超(中)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侯美传(左一)陪同。图为听取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关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立法情况汇报

为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我市从2019年以来先后投入551万元,在全市设置1套遥感监测、16套黑烟车抓拍系统,制定了《关于对路面行驶机动车开展路检路查和黑烟车遥感检测执法的通告》,累计抓拍车辆7847万车次,其中不合格车辆 13.8万车次,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决策参考。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污染排放纳入法律监管范畴,在省级人大、其他设区的市级人大都有先例。对我市而言,制定一部符合市情、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并以此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符合上位法要求、符合六盘水实际。


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始终

良法方能善治。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条例》草案起草环节就提前介入,与相关部门就重点难点和技术问题进行反复沟通,达成共识。市政府高度重视草案起草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并组建专班,在外出考察学习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形成草案文本并开展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通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合宪性、合法性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君隆(左二)率工作专班到基层调研


《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又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广开言路,凝聚共识——通过各类媒体平台,通过六盘水日报、市人大门户网站、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深入实地走访,到各市、特区、区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机动车检测机构、石油企业等开展征求意见调研座谈,面对面听取意见。同时,书面征求40家市直部门、单位及部分市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共组织召开修改会、论证会等各类会议16次,对征集到的150条次意见建议进行梳理,逐条研究,充分吸纳,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全市上下和人民群众的智慧,让立法过程满载民意。

市人大常委会严把法制统一关、公平正义关、立法技术关,努力让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我们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针对《条例》适用范围、责任划分、禁止行为、处罚额度等重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到各区市开展实地调研,对《条例》制度设计进行分析研究,确保条款务实管用。”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


统筹“人、车、油、检”织密“防治网”

以问题为导向、以可操作为标准、以小而精为追求,突出地方特色、力求务实管用,是我市地方立法坚持的基本原则。《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紧扣我市实际、回应群众关切、注重探索创新,着力构建部门联动机制,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引导“人”。《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出行方式,增强公众污染防治意识。同时,《条例》规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公共交通通行条件,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管好“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和统筹,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扩大应用范围;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条例》明确,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盯住“油”。《条例》对车用燃料及添加剂质量做出明确要求,在本市生产、销售或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条例》同时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等需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正常使用。

严格“检”。《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遵守五项规定。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等指标要求,部署了9项重点工作任务,《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可谓正当其时。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形成宣传攻势,持续跟踪监督,实行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发力,以法治之盾守护凉都“蓝天白云”。(供稿:六盘水市人大法制委 龚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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