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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要求,1月11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和开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分矿企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参会。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光华主持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围绕法规文本踊跃发言,提出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有人提出第十六条中“受让人应当具备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相应的技术能力等条件”建议修改为“受让人应当具备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技术和装备等件”,理由是“勘查和采矿属于两个不同的专业,毕竟术业有专攻”;有人提出第三十条中第二款“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应当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协调一致,否则容易造成执法监管混乱;有人提出第三十五条中“激励性政策措施”应予以明确细化,或者在法律颁布施行时国务院同步出相应的政策等。

会后,法工委将对大家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认真梳理,综合汇总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予以反馈。(撰稿人: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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