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与时俱进地推进民族法制建设
位于贵州遵义市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成立30多年来,与时俱进地推进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依法自治的力度,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部开发中的一曲颂歌,体现了习总书记要依法自治思想。
一、确立与时俱进地推进民族法制建设是依法自治的首要任务
道真各民族在旧社会受着种种歧视和压迫。新中国成立后,他们同汉族同胞一样,翻身作了主人。但由于历史的诸多因素,直至上世纪70年代末期国家仍未明确他们的民族成份,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民族的合法权益仍未享受和保障,甚至受到侵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周边地区实施民族政策的感召下,广大各民族同胞纷纷申请恢复自己的民族成份,引起了时任县委书记万方德同志的高度重视。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识别的政策 ,于1982年3月 由县委县政府作出民族识别决定,抽调县、乡、镇干部组成工作班子,扎扎实实地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后经贵州民委、国家民委和有关民族院校专家教授多次核查,于1984年确认了道真土著和世居的有16个少数民族,其中仡佬族和苗族人口最多,占全县人口和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也最大。据此,依据国家建立自治县的条件和政策,1986年经贵州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撤销道真县,建立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1987年11月29日,宣告道真自治县正式成立。
道真自治县成立后,是用一般县的办法治县还是用自治县的办法治县,是摆在中共道真县委、县人大和县人民政府面前的全新的课题。1988年在县委领导下的几大班子,在省人大民委、省政府民委和省民院帮助下,明确了怎样治县的四大向题:一是要依据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民族的实际治县;二是要依法制定本县的地方性自治法规,使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县有可操作性地治县;三是依法实行自治的领导机关是中共道真自治县委,自治机关是道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四是要与时俱进地治县。这四大问题归结为一个指导原则,就是在县委领导下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依法自治。
按照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社会主义法制是指社会主义法和法律制度,其含义或内容或环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中共道真自治县委和道真自治县两大自治机关,联系本县民族有尽快摆脱长期贫究落后的强烈愿望和要将诸多资源优势及时转化为经济社会优势的实际,确立了与时俱进地制定本县的地方性自治法规,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依法自治的首要任务。
二、确立与时俱进地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第一项工程是制定自治县自治条例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地方性自治法规的第一要务是制定自治条例,联系实际规定当地依法自治的指导思想、原则、发展战略、发展内容和各级各界职责。其制定权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使自治县自治条例制定不走或少走塆路,1989年9月,时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潘作敏同志带领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查学习组,赴湖南湘西和贵州的玉屏等民族自治州、县学习考查制定自治条例的经验,向县委书面报告。县委明确潘作敏主任牵头,组成制定自治条例领导小组,以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黄逢贵同志为主,抽调县有关工作部门人员3名,组成起草自治条例(草案)的工作班子,并由黄逢贵主任主笔。同时,落实了相应的制定经费。
为了结合道真过去是农业县的特点,在自治条例中准确表述自治县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特邀请西南农大专家来县帮助考察和论证。在自治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得到了省人大民委、省民委法制处和遵义地委、地区人大工委的多次指导和帮助。时任地委书的梁明德同志,亲自修改预审稿。省人大民委带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工作者,亲赴道真主持自治条例(草案)论证会。时任遵义地委副书记的董大民同志在论证会上代表地委肯定了自治条例(草案)。在此基础上,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再次征求全县各级各界意见。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八易其稿,自治县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于1990年6月21日审议通过,贵州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同年7月21日批准,共八章61条,涵盖了道真自治县经济社会和自治县成立庆祝日等各个方面。
道真自治县自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指导依法自治,启动民族法制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西部大开发的兴起,国家有关法律和民族政策的调整,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各民族新的要求和新的特点,原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自治条例的诸多规定,已不适应这种新的形势,有必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2003年5月,时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黄传生同志及时召开常委会议决定修改,县委还责成时任县委副书记的任云忠同志任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并于7月带领法制工作委员会、县民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班子,考察学习云、桂、黔已经修改自治条例的自治州、县的修改经验,并首先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杨顺序同志对修改的支持。经过近一年多的起草和六易其稿,自治县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06年2月17日审议通过,同年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其内容对接了国家调整了的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对接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具体政策,起到了道真自治县进一步大开山门,步入重庆长江和武陵片区经济发展圈的促进作用。
三、确立与时俱进地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必须制定单行条例,才能解决当地民族的某一特殊的社会关系
自治条例是规定依法自治的原则和范围,对于怎样自治的若干问题只是点到为止,不可能方方面面都规定得很细。对于当地急需调整的某一个民族关系的特殊问题,只有用制定有关单行条例的办法才能有可操作性地解决。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的规定,民族地方自治性单行条例的制定权,仍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由于“水”是生命之源,发展之基,影响全局,1994年时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周世文同志,根据社会反映的水资源管理紊乱,有关矛盾纠纷十分突出,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缺乏可操作性,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实际,征求县委、县政府意见,在农业等部门呼唤和支持下,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作出首先制定道真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黄逢贵同志带领县民委和县水电部门负责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请求给予支持帮助。正在住院治疗的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分管民族法制建设的副主任梁旺贵同志得知这一请求后,带病离院听取汇报后说:“在此之前,贵州没有一个自治地方制定经济管理方面的单行条例,你们县是第一个,一定要带好这个头,开好这个张,一举制定成功。”同时责成省人大民委具体帮助。省水利厅听取汇报后,责成其水政处和遵义地区水利局及时参与并给予适当的制定经费资助。在省、市有关部门支持下,县委副书记吴承斌同志任制定领导小组组长,很快组成工作班子开展制定工作。经过上下一年半的努力, 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梁旺贵副主任带领省有关工作部门专业人员到遵义地区人大工委进行论证。经过激烈的争论和认真的修改,终于形成正式的条例(草案)。自治县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15日审议通过,同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共八章42条,涵盖水资源管理职责、范围、保护、开发利用和违规处理等方面。由于这个单行条例适应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市场经济的需求,很快得到了当地各级各界的好评。遵义地区人大工委通知地直机关也要学习支持这个条例的实施。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支持下,立即在洛龙镇所在地搞实施试点,用此条例规定立即解决了洛龙河被非法侵占、污染等难题。道真自治县水电局,在县人大常委会支持下,于次年解决了全县长期集留的200余起水事纠纷案件,使全县水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与时俱进地走上了正轨。省水利厅认为道真自治县是结合当今实际,依法管理水资源的楷模,于1996年拨款资助改造流经县城的玉溪河。
随着大开山门,县外开发商的不断涌入,以县城为重点的城镇管理工作的矛盾日趋明显。国家已有的有关规定已经滞后,新的规定尚未出台,又必须另寻一个管理有序的解决办法。当得知湖北省恩思土家族自治州在全国率先制定有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条例的信息后,县人大常委会时任分管法制的副主任赵永芬同志带队,时任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江方华同志参加,前去考察。接着,县委认为城镇管理也影响城乡全局,要及时有个可操作性的规定来解决。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制定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由时任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扬兴友同志任制定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在城建局组成起草工作班子,经过近二年的努力,道真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于2000年2月29日经县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22日省9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批准,颁布施行,共8章54条。这也是贵州民族自治地区首个城镇管理条例,起到了山区城镇管理的轰动效应。
这个单行条件颁布实施10年来,对道真城乡的建设都起了促进作用。但由于城镇规模的年年扩大,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启动与整合,特别是城镇郊区的拆、并、建和各类园区建设的涌现,道路、交通、环境与民居等管理的新的矛盾,又是困挠着各级各界的新的难题,县住建局等部门要求重新制定城镇管理条例。时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刘路钗和分管副主任陈建华二位同志,认为重新制定这个单行条例的工作已水到渠成,应及时上马,县委、县政府也大力支持,于2010年4月21日的人大常委会作出重新制定决定,并由时任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张晓健同志为主,组成起草小组。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县人大2011年2月5日通过,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批准,共8章75条,对城镇(含乡、镇所在地)规划,市镇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国土使用、单位与居民拆迁和园区建设、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新的明确和新增规定,受到当地社会好评。
习近平主席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论述已越来越深入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务必专门制定一个有关单行条例,才能保护和发展“金山银山”。时任县人大常委主任的周世晓同志尤为积极,时任县人大法工委主任的马远彬同志亲自组织调研和起草,省人大民委和遵义市人大具体帮助,于2017年3月县人代会通过,5月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成功制定了道真自治县绿化管理案例,使城乡的绿色低碳年年达标,成为国家康养试点县。在习近平主席“两个结合治国”中的“将马克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治国”的激励下,丰厚而又独具的道真仡佬族、苗族等传统非遗文化的保护和弘扬迈开了新的步伐,但与全面建设现代化美丽中国和美丽乡村的要求等等,还对独而又奇的非遗有滥用滥创的不规范化行为。时任县人大常委会分管教科文卫的副主任冉文一玉提出要联系本县有关实际,专门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进行管理,得到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县政府及其各级各界的支持,于2021年5月经县人代会通过,9月经省人大常委批准,一举成功制定了道真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使道真自治县优秀传统非遗文化的发展、保护和与民族旅游结合的创新性利用迈上了新的台阶。
以上四个单行条例的制定与再制定,邻近省区的自治地区都相继来考察,县人大常委会毫不保留地介绍了有关制定作法与经验教训。
四、确立与时俱进地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有效性,必须制定配套性行政措施和规章制度
道真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四个单行条例相继制定后,基本上涵盖了全县各方面的自治,县委都首先作出宣传贯彻和执行的决定,发到城乡各级党组织,强化实施的组织保证。另一个自治机关即县人民政府制定相关的行政措施,进行配套实施,用以切实解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问题,起到民族法律有效实施的作用。这是民族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或环节。如在县自治条例制定后,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制定了相应的计划生育实施办法,1991年制定了相应的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县人民政府相继分别制定或调整了相应的农业、工业、林业、水利、电力、蓄牧、卫生、教育、文化直到旅游、招商引资等实施细则。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后,对水工程的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水资源费的收缴与解留,取水许可的办法,县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县城镇管理条例制定后,对城镇的规划、建设、县人民政府同样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城镇管理条例重新制定后,对城镇老区的改造,新区的道路规划建设,民族特色建筑,宜居区的规划建设,新老城区的拆、迁、建,各类园区的建设与准入,落户城镇人口的许可,车辆停放,休闲与娱乐场所的改造与新建,环境卫生与园林绿化等规定,县政府都进行细化。
县司法机关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对接,依法进入诉讼等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和新建村寨的管理,除按县人民政府对已制定条例的各项实施办法执行外,按自己的实际进行补充实施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有些不便于由政府纳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用乡规民约方式解决有关管理问题。1995年,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黄逢贵同志起草,县政法委员会书记刘祖民同志主持县有有关部门讨论定稿,作为乡规镇规民约范本,以县综合治理办公室文件转发到各乡、镇,参考制定各自的乡规镇规民约,对县的条例的有关原则规定细化和落实到了城乡居民户,开启了自治地方在民族法律指导下,用现代乡规民约和镇规民约管理的先河。各企业、事业单位也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或规定与条例对接。至此,民族法制建设的内含涵盖了全县城乡的各个角落。
五、确立全民普法是与时俱进地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有法可依的民族法之后,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要人们学法懂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治国和依法自治相结合相统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道真自治县成立以来,始终把民族立法、普法、执法“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在全国第一个五年普法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法委、县司法局共同在玉溪区巴渔乡搞试点,摸索经验,指导全县的普法工作,后又到旧城区槐坪乡帮助普法,探索普法与执法相结合的作法。从此,道真开展的历次五年一度的普法工作,均获全省或全国普法先进县,为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奠定了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
道真开展的几个五年全民学法、普法工作,还将民族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推动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顺利制定与实施。
六、确立与时俱进地推动民族法制建设,必须加强执法监督
为保证国家和本县的民族法律在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执行,道真历届县人大常委会把执法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除了每年召开一次人代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例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外,还经常组织代表和委员开展执法检查,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促其整改。同时,把实施民族法律监督与依法选举、任命组成人员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任命人员进行有关述职评议。通过如此执法监督,促进以上“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执政为民,廉洁从政,依法自治。
七、与时俱进地推动民族法制建设,获得了依法自治的可喜成果
道真自治县建立30多年来,用与时俱进地进行民族法制建设来推动依法自治,用依法自治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发展差距,取得了可喜成绩。
其一,农业创新发展。粮食生产通过推广新技术,提高了单产、商品率和经济效益。烤烟生产实现了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创造了全国烟草业知名的“道真品牌”,每年为农民带来上亿元收入,为地方财政提供伍千多万元的税收,成为全国优质烟基地县之一。畜牧业作为农村的第二支柱产业,有了突破性发展。全县森林覆盖率已从低谷上升到56%、绿化率达到55%。素有“黔北药库”之称的道真境内建起了洛党、玄参、天麻、金银花等中药材商品基地。全县含富硒和富锶特色的“仡佬玉翠”、“仡佬银芽”绿茶种植已过10万亩大关,荣获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精品金奖和第五届中茶杯特等奖,被列为无公害绿色食品。城乡人均粮食和现金收入已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其二,水电快速发展。全县水能资源丰富,有效开发量30多万千瓦。“实行以电养电发展电”的方针和“谁建设谁管谁受益”的自治原则,在上级帮助下,招商引资开发水电,已实现了农村电气化县。1995年开始实施《道真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后,全县水事纠纷案件逐年下降,上级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因此加大了水电工程投入,全县建立灌溉、发电与饮水相结合的水库22个,其中蓄水10多万方的5个、100万至500万方的8个、600万至900万的5个、1千万方以上的3个、1亿方以上的1个,使绿水不至白白地向东流去而得到有效利用。其库区绿化新颖,水资源得到保护,还促进了水库旅游业的发展。
其三,交通运输和广电蓬勃发展。如今,在全县打通道南、道武两条黔渝省际高速公路,改造提升道正、道务、道德三条县际公路等高级的基础上,开工了道真至瓮安进贵阳、道真至重庆、道真至渝东的高速公路。境内的乡、村、组、户公路已全面涵盖。开通了道真至重庆、四川、广东、广西、浙江等省外城市和省内贵阳、遵义、铜仁等城市的客运和货运。县内14个乡镇和部分村组还开通了客车,广播、电视、通迅已涵盖全县城乡各家各户
其四,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玉溪镇,相继新开发了遵义路、尹珍大道、迎江大道和上坝与玉溪两个工业园新城区。实施了玉溪河县城段近4000米的河堤改造和排污设施,溢洪道等工程建设,排除了县城十年九淹的威胁。通过加强园林绿化, 改造大街小巷,脏乱整治,改善了人居环境。县城地域从1980年前的3平方千里扩大到当今的18平方千米,县城人口从1980年的2万余扩大到当今的14万余。涌现了以2万余人口的十多个乡镇治所小城镇。以启动仡佬新居为主的民族村寨建设,使山区村民开始享受城镇式的生产生活。
其五,民族传统文化得到广泛发掘和保护。对建县之初的道真民族展览馆,进行搬迁新建、扩建、集民族文化之大成而得到县内外好评。以傩戏、高台舞狮、打簚鸡蛋、三幺台大宴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誉响国内外,得到保护与开发。十多部民族古籍丛书已相继出版发行。具有仡山苗乡特色的民族村落开始被保护和开发利用 。
其六,在任用干部上,严格按照自治条例规定,安排本县少数民族干部在乡镇及以上机关任职,并切实加强依法自治的素质教育。依法办好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国家重点职业高级中学,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以提高民族整体素质来储备民族干部的选拨任用和建设人才。200多名硕士生,30多名博士生,200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20多名军师厅级干部,多数系民族识别或自治县成立后输送深造的,大部分在本县任职,有的在中、省国家机关或全国各地任职,是过去梦幻不到的民族人才成就。
其七,道真民族意识、民族法制意识和自治意识不断增强。道真成立自治县之初,民族意识和民族法制意识,特别是自治意识远不如自治老区浓厚。在30余年用民族法制建设推动民族传统文化发掘中,有效促进了全县公民对道真民族文化独特资源的了解与认可,增强了依法争取和享受国家民族政策,改变道真贫穷落后面貌的自觉性。“自治与不自治一个样”的错误观念得到改变。现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潘代勤,多次强调要坚持执行过去制定并行之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促进新时代民族共同体建设。因此在不断与时俱进推动民族法制建设的道真各族人民,将在全面建设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上与全国各民族一道建设共同的精神家园,实现共同发展进步、共同繁荣富裕的民族共同体的追梦之境。(作者:贵州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人大原法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