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着力打好民族立法“四张牌”以高水平法治护航中国式现代化黔东南实践
黔东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落实“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要求,着力打好民族立法“四张牌”,以高水平法治护航中国式现代化黔东南实践。
打好“领航”牌,把好民族立法方向。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行使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中求进推动立法工作,把牢立法方向、明确立法思路,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切实以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二是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要作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具体地、现实地落实到民族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以党的重大决策统领立法工作,根据党的决策部署及时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重要立法事项要主动向州委报告,经州委审定后按程序提请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审议中争议较大、可能影响草案通过的重大问题,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州委讨论决定。
打好“特色”牌,增强立法乡土气息。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所在。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地方立法必须适应地方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即从我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对我州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精准把握立法内容。立足黔东南历史传统、文化底蕴、风土人情等实际,统筹立法需求与立法资源,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州的立法权,在国家立法的示范带动下,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助力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突出立法因地制宜的原创性,丰富立法“黔东南味道”。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性的原则,善于从“小切口”着手,加快“小快灵”立法实践,追求少而精,避免大而全,管用几条就制定几条,努力解决立法通达群众、通达“最后一公里”问题,保证制定修改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黔东南州民族风情浓郁,自然风光绚丽,拥有 “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两个宝贝,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和全国苗侗文化的核心地,是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我们始终坚持把做好民族立法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奋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为民族文化“增添底色”。立足地方立法需求,结合地方特色,在民族文化传承保护方面,先后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等,助推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2023年,国家级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成功,榕江“村超”入选2023中国旅游产业影响力案例,台江“村BA”入选中国体育旅游十佳精品赛事。今年以来,开展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的修订调研、隆里古城保护条例的制定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执法检查等工作,为民族村寨保护利用、民族文化传承保护、民族地方经济发展、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二是为生态环境“筑牢屏障”。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保障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人大立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有效助推实现全州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为生态经济发展赋能。先后修订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12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在各项条例的贯彻实施下,黔东南州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五大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际成效,全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定,连续三年获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突出,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稳定”激励通报。今年以来,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调研,启动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具有黔东南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体系。
打好“实用”牌,确保立良法促善治。民族立法要积极适应自治州经济发展新常态、新要求以及人民群众新期盼、新需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抓好高质量发展立法。根据地方立法工作新要求,充分发挥其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关注重点领域,提高针对性、可操作性。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州委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全州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立足重点领域,突出急用先立的要求,兼顾立法资源合理配置,根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科学安排部署各项立法工作任务。一是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及时把深化改革与促进发展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制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修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有序开展法规动态清理相关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任务,对我州出台的现行有效法规开展涉企及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清理,确保工作走深走实,取得成效,坚决破解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二是为科学立法“问诊把脉”。立法后评估,是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创新立法工作机制的新举措,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后评估对地方已颁布施行法规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是实现科学立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对法规进行“回头看”,有利于及时发现法规的缺陷和不足,为法规的下一步修改完善或新制定奠定坚实基础。2023年以来,州人大常委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凯里学院针对我州已出台的十三部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已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把脉问诊”和“立法回头看”,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逐条、逐款、逐项进行研究论证,将评估工作和提升立法质量、改进立法工作的实效性结合起来,通过借力“外脑”,确保“立改废释”全过程更科学、更民主,为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打好“监督”牌,推动条例贯彻落实。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州人大常委会围绕发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加强对法规条例贯彻落实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和有效执行。今年以来,先后对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动物防疫法、环保“一法一条例”、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等开展执法检查,建立执法检查“问题清单”跟踪监督机制,进一步提升执法检查工作质效,推动法规条例在自治州的有效贯彻实施。聚焦民族团结进步,对联系部门积极跟踪督办重点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围绕“加强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和“深入推进民族节日共庆交融、民族体育共享交融、民族村寨共居交融”三项行动开展一年三问,推动党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铸牢,经济社会发展更有质量,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加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