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议市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2021年8月23日至24日,毕节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毕节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廉政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党中央作出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来,毕节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市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市监委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围绕不断实现“三不”一体推进战略目标,做深做实国家公职人员廉政教育,为“不敢腐”延伸放大震慑效果,为“不能腐”提供促进完善作用,为“不想腐”提供思想道德滋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
报告指出,毕节市监委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引领,在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上做深做实,凸显廉政教育政治性;聚焦法治思维,强化深剖细研,对标违法履职、任性滥权、从政不廉深挖廉政教育元素,凸显廉政教育法治性;聚焦标本兼治,紧盯关键少数、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强化以案促治,凸显廉政教育针对性;聚焦“左右贯通”“内外贯通”“上下贯通”,强化做深做透,凸显廉政教育实效性;聚焦协助职责、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强化集成创新,凸显廉政教育系统性;聚焦法治建设,强化“传统平台”集中学、“上下联动”宣讲学、“新兴媒体”线上学,凸显法治宣传及时性。报告还介绍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市监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就是接受其监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监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