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重点和亮点条文
《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经2020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宣传力度,保障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现将重点和亮点条文解读如下:
为什么对于全国文明城市建设这样一个涉及方方面面事项的立法,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仅仅用一个只有24个条文的法规就来解决了?
关于立法目的
第一条规定: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解读:对于立法目的,本条开宗明义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予以确立,使之成为贯穿全篇的总纲,从而发挥规定立法的价值取向,统领各项制度设计的作用。同时,突出贵阳市的城市品格,明确要积极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
关于工作原则
第三条规定: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设文明城市工作原则的规定。贵阳市于2011年12月20日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此后于2015年、2017年连续两届保牌成功。在创建和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建设过程中,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委协调统筹,着力发挥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的动员、组织、推动作用,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根据贵阳市领导和组织实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的体制机制实际,明确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更好发挥文明委及其工作机构的协调指导作用,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目标定位
第四条规定: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贯穿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行全面、协调、常态和长效的推动机制。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符合省会城市的发展战略定位,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解读:本条是对文明城市建设目标、建设机制和发展方向的规范。2017年4月7日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提出,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承担的目标任务是“一个全面推进、四个着力提升、建设‘三个城市’”,其中“三个城市”就是建设崇德向善的文明城市、文化厚重的文明城市、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当前,贵阳市正在贯彻省委省政府“强省会”五年行动战略部署,以省会城市所应有的政治担当,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快推动贵阳贵安融合发展,奋力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特大城市。通过立法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着力把贵阳市打造成为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现代文明城市,是“强省会”的题中之义,有助于营造贵阳贵安融合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谱写新时代贵阳市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关于重点整治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本市重点整治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行人违法横穿道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礼让行人;(三)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四)乱贴、乱涂、乱发小广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五)乱丢、乱倒生活垃圾,乱倒、遗撒、违规堆放建筑垃圾;(六)饲养畜禽等不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在禁止区域遛犬;(七)在小区公共空间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栽乱种;(八)违规占道经营;(九)随地吐痰,不按规定要求佩戴口罩;(十)从事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文体娱乐活动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的实际,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适时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条是对重点不文明行为整治的规定。随着贵阳市文明城市建设的大力推进,社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城乡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一些易反复、易反弹或易回潮的“顽症”和长期解决不掉的老大难问题,依然反映强烈,期待依法整治。结合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的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列举了重点整治的各类不文明行为,同时兼顾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随文明城市建设推进而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区域可能发生的变化,在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的调整权力。当然,这种调整,一是可以根据推进工作的实际进行,二是作出调整过程中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三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适时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调整,而不能自设、新设不文明行为种类,四是应当向社会公布,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关于责任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规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对不履行文明城市建设职责问题突出的区域或者单位,可以发出整改令;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发出督办令,并督促整改达标。整改令、督办令应当明确存在问题、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第一责任人。
解读:本条是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这是总结提炼2019年巩文工作以来实施整改、督促、问责机制措施的经验做法,从立法上赋予市一级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的必要权力。对不履行文明城市建设职责问题突出的区域或者单位,市一级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根据贵阳市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的实际,可以通过下发整改令、督办令的措施,责成创文、巩文区域或者单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解决突出问题,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有力有效推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杨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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