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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上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2005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省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

 

  9月26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 次全体会议.上,与会人员听取《贵州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修订草案)》说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规定》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都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秘书长李三旗作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说明时说。

  什么是重大事项,哪些重大事项决定权由人大来行使,如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直界定不清。如何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边界更清晰,流程更规范,效果更显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将这些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立法规范适逢其时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把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办法。省委将修订《规定》列入我省深化民主法治领域改革事项,要求按期完成。

  民有呼,党有令,我必应。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规定》的修订工作,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启动《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收集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学习研讨。

  4月,立法工作专班先后赴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黔南州人大常委会、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形成省内外调研报告。

  6月,立法工作专班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多次修改,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

  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召开会议进行论证,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常委会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全省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

 

  群策群力推动高质量立法

  “修订《规定》正当其时,程序合法值得重视。”

  “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对重大事项决策尤其是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性法规合理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规定重大事项的内容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如个别法规修改、修正可以作出决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增强主动性,变‘等货上门’为‘送货上门’。”

  ……

  依照会议议程,9月29日上午,分组审议会议上,集思广益、博采众长,该《修正草案》引发委员热议。

  常委会委员纷纷表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适应我省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总结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对《规定》进行修订,补齐决定权“短板”,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组建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扎实做好《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上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因地制宜补齐“短板”

  此次《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是什么?如何使《规定》既接“天线”,符合中央决策部署和新时代人大履职的要求,又接“地气”,针对本行政区域务实管用,体现贵州特色,成为立法追求的目标。

  《修订草案》分别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和保障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

  明确了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对部分内容作了修订。《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繁荣进步方面的重要情况”。第五条第八款修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在文本相关内容中增加了“省监察委员会”。

  对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实施意见》精神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实践,《修订草案》采取原则规定、具体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对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九项内容,第五条规定了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十三项内容。

  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修订草案》增加了第七条规定:“拟讨论的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创新举措等的决议、决定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前向省委请示报告。”

  二是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修订草案》增加了第九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工作部署,充分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人大代表、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省委同意后,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三是规定有关议案报告的提交时间。参照《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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