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理论研究类: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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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而且相比其他职权而言处于更加基础的地位。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各种原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是人大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和“短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如何以地方人大为阵地推动权利的有效行使、制度的逐步健全,把落实党委的路线方针和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把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统一到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上来,如何依法、充分、有效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是摆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的亟需破解的重大课题,也是我们当下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为此,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情况展开调研。

  本调研一是全面梳理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具体实践;二是学习借鉴外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先进经验;三是问卷调查,直接了解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情况。

  一、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基本情况

  (一)制度层面

  贵阳市于1998年10月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12条,须经常委会审议批准或者审查同意的有6个方面,经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有7个方面,向常委会报告的有14个方面,并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时限等问题作了规范。该决定实施中发现一些不足,如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够明确,缺乏监督落实决定、决议的措施,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针对这些问题,在《决定》施行7年后,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酝酿,于2005年制定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规范了21项重大事项,明确了对削减教育、农业、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等科目的直接支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重要修改等6项重大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决议”;教育、医疗等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障情况等10项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等5项重大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定》明确,“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论证、听证、征集议题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方的意见,确定重大事项审议项目,按照规定列入年度议题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对不按规定提请审议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提请审议即组织实施、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情况不真实等行为,将由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擅自作出的决定,予以撤销。对违反规定的有关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贪污决定撤销职务等处理。

  2014年1月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周琼等12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议案》。目前,该项议案的提议,已成立办理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对《规定》修改的各项工作。

  (二)实践探索

  自2005年出台地方性法规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应用不多。2005年至2012年,除历次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作出的常规性、一般性的决议、决定外,仅作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度执行工作加强监督的决定》等4个决定。

  2013年起我们开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有了新突破。当年4月27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更有利于市委决策的贯彻,更有利于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为地方人大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贵阳市委主要领导历来十分重视人大工作,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刚到任贵阳一年就三次到人大调研、指导和检查工作,对人大如何在新形势下贯彻中央精神,结合贵阳实际,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1月市委首次召开了全市人大工作会议,并出台了《中共贵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抢抓机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人大工作实际出发,主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通过建立与“一府两院”联席会制度,深入了解、掌握“一府两院”重点工作和部署,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打好基础。2014年,结合市委中心工作,回应民生需求,作出了两项专项决定。一是将市委教育立市战略的各项重大决策纳入了法制轨道,于今年3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推进教育立市战略实施的决定》。二是围绕市委提出开展全市控违拆违工作,作出关于加强城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决定,对强化法律法规执行,有序开展清理和拆除;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斩断违法建筑利益链;强化统筹协调和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强化人大监督和宣传等五个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保证党委决策转化为全市人民共同意志和共同遵守的规范。

  二、赴外地人大考察重大事项决定权先进经验

  (一)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经验

  1.制定相关制度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

  为了规范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程序,1996年7月25日,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杭州市《规定》);2000年12月杭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杭州市《规定》作了修正。杭州市《规定》实施后,对推进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0年开始,杭州市人大又着手制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经2011年1月28日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当时,从全国人大到很多地方人大都还没有人代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这个规定制定以后,引起了比较大的社会反响。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几个特点:一是行权到位。它不仅对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规范,而且规范了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二是定义准确。依据《监督法》,对何谓重大事项进行了更为清晰和准确的表述,从概念的外延、内涵、程序三个方面对重大事项作出界定。三是分类科学。将重大事项分成议而必决、议而可决、报告备案三类事项(议而必决的事项,主要是规定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议而可决的事项,主要是规定应当报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视情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报告备案的事项,主要是规定的“最终决定权”不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必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四是程序可操作。结合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的特殊性,对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了提请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形式、主体和程序,规定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书的审议、表决、执行的有关事项等)。五是过程透明。规定了公开征集议题、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议案、报告等制度。六是实施有保证。规定了执行情况报告、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等制度。

  2.围绕贯彻市委决策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近年来,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就该市实施“六大战略”、“破解七难”、公交优先、食品安全等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决议决定。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杭州”建设,杭州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决议》。

  为推动市委关于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决定的落实,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从改革创新共同任务、改革创新途径、规范政府决策途径、鼓励和助推社会改革创新、改革创新纠偏机制、激励考核、责任豁免、责任追究机制、司法保障、人大监督等方面对该市改革创新作了明确和规范。杭州市西湖区人大积极贯彻上级精神,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在监督、支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工作中主动作为,起草制定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加快推进重点难点工作的决定》。为实现杭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三城三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的宏伟目标,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全市人大代表中开展“创东方品质之城、建幸福和谐杭州、尽人大代表职责”活动的决定》,调动人大代表参与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围绕“一府两院”重点难点工作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力地推动了“一府两院”重点、难点工作的开展。比如,市八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快杭州城区河道综合整治的决议、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快运河综合整治的决议》、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的决议》等。为推动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3年,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常委会作出了《加快推进杭州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的决定》,要求政府加快规划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推进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积极推动解决日益严重的城市垃圾出路问题。

  4.围绕保障群众切身利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杭州市历届人大都十分关注民生问题。比如,市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评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杭州食品安全工作的决议》,加强和改进了食品安全工作,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为促进“公交优先”战略的实施,作出了《关于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推进品质公交建设的决定》,扎实推进该市公共交通发展。

  (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经验

  1.出台专门的办法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完善相关办法,明确了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及其相关程序。2009年,广州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并于2010年1月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规定将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本级人代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市委建议由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等15项重大事项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2013年,广州市人大组织修订《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2014年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该办法将市政府年度举债计划纳入了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

  2.建立专门的协调

  为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广州市人大建立了确定重大事项议题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三个途径征集建议议题:一是由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建议;二是征求市委拟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三是征求“一府两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近几年,每年都通过上述途径征集到十多项重大事项建议议题,并从中筛选确定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

  3.制定专门的计划

  通过工作计划,增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计划性和主动性。从2012年起,广州市人大专门制定了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2012年,听取审议了该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万亩果园”保护发展、与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荣誉市民人选等重大事项的报告;2013年,听取和审议了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广州教育城规划建设、地铁建设与新型有轨电车规划建设、深隧排水系统工程建设、“菜篮子”工程建设、与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等重大事项的报告;2014年,听取审议了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举措和偿还计划(草案)、强化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举措、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对有关报告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广州市人大还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及时将未列入计划的重大事项纳入常委会讨论决定工作。2012年,为推动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关于保障和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决议》,把市委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形成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300余名市、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两级人大代表进行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状况问卷调查,我们发现:

  在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三项职权中,仅有8.46%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8.19%的人大代表认为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实最好,而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事任免权落实最好,人大代表认为监督权落实最好;

  约20%的人大代表表示在任期间没有行使过重大事项决定权,且在表决时存在对需要决定的事项不了解的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状况较好,但也存在这两个问题;

  对于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因素,5成受调查者认为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设置,2成认为是党委和人大的关系,1成认为是委员的专业化程度,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差异不大;

  27.28%的人大代表和39.23%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的含义界定不够清晰。

  通过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问卷调查,我们以直观感受的形式对我市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状况有了初探,通过总结归纳梳理,我们认为当下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重“决定”,轻“讨论”。

  人大工作中,我们常用到“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等概念,这些概念中,用得最多的是两个:一个是决定权;再一个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谈及该项权利时,我们多谈论决定权,梳理该项权利行使情况使,我们多以作出了多少决定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讨论、决定”中间有一个顿号,也就是说,有些重大事项是需要决定的,有些只需要讨论。讨论权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使用上各有侧重,“决定权”侧重于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侧重于工作。行使该项权利,不能单纯认为只有作出《决定》才有成果,经“讨论”不需要作出决定的仍然属于该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和政府行政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

  在实践中,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的三者关系处理不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市)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政治制度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通过行使这项职权,把党的主张、党委的决策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但在现实关系的处理上,还有诸多不顺畅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具体操作程序上:一是地方上的重大事项,基本上是由党委决策的。平时,如果党委没有建议,政府没有提请,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就较难发挥。譬如说,设立开发区、乡镇扩并、机构改革等重大事项,一般都是党委决定,政府向上请示报批,事后还要有议案,人大常委会才需作个决定“扫扫尾”。二是部分重大事项已由党委与政府联合作出决定,并且付诸实施的,人大常委会再作决定就显得多此一举。或者是党委、政府讨论、决定时邀请人大常委会个别领导列席,按惯例,就算是通过人大了,无需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再作决定。关系不顺,程序不明,妨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的发挥。

  (三)重大事项界定不明确

  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比较原则,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门法律法规亦未出台;加之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实践过程中不好准确把握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虽然《地方组织法》列举了经济、社会等九个方面,但比较笼统和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以界定和把握。事实上,重大事项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时限性,即使是同个地方的不同时期的重大事项也会有所不同。比如政府的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多少才算重大?政府推行的一项措施,涉及面达到什么范围才算重大?目前各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仅以人代会相关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修订、人事任免、计划、预算及其部分变更、决算等一般性决定偏多,真正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实质性的决定偏少。

  (四)决议决定实施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一府两院”应当贯彻执行,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责任追究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监督决议决定执行缺乏相应手段,导致存在“重决定、轻执行”的现象,决议决定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1.能力和时间有限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建立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由于一些议案尤其是政府提交的议案往往时间很紧,人大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研论证;加之人手少,工作力量薄弱,又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出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方案,难免力不从心。往往受知识结构、能力所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愿与实际效果有差距。

  2.没有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作保障

  尤其是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的情况下,建章立制显得更加重要。比如,重大事项如何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方法有哪些?决议、决定一旦审议通过,采取何种办法进行检查督办?对决议、决定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纠正的措施是什么?设计这些制度如何既能依法、规范、有效,又能符合当地的实际和习惯,便于操作?这些都是长期困扰具体实践的难题。

  3.决策错误的责任承担难题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权力,但没有设定对决定者如果决定错误所要承担的责任。比如,对于政府提请的举债或债务担保议案,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可能会碍于政府情面,多考虑现实融资需要。况且这类议案大多为临时提请,难以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充分论证,财政上的高风险势必给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带来风险。而这种高风险一旦成为事实,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要承担这个责任?

  四、几点思考

  依法、充分、有效行使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认识,增强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主动性

  当前,增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意识,需要解决几个关键性认识。一是必须认识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本质特征,反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精神。二是必须认识到通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把党委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切实提高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能力。三是必须认识到人大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有利于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避免重大事项决策的失误,有利于保证决策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决定权行使得好不好,关系到权力机关的形象和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真正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摆到重要位置,认真研究并解决行使职权中的突出问题,坚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科学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职权,树立人大的权威,真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落到实处。

  (二)主动协调,科学把握与党委、政府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政府相关决策权的关系,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保证,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这一职权中工作更加主动的关键所在。一是妥善处理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必须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善于把党委的决策更好地加以实现。要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善于把党委的决策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这样做一方面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愿统一起来;另一方面让“主张”的号召性转化为“决定”的强制性,更有利于贯彻执行。二是妥善处理与政府行政决策权的关系。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目标一致,职能、职责不同。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的关系。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要由政府来执行、落实。为了既突出工作重点,又解决重大事项内容宽泛与现实条件之间的矛盾,在明确“一府两院”必须报告并由人大作决定的重大事项外,应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制度,商定“一府两院”向人大报告的重大事项,最后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决定事项。

  (三)科学界定,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反映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意愿,并且将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愿相统一的过程,也是保证重大事项决策正确性的过程。因此要正确把握行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原则和科学界定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内容,增强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

  首先,要正确把握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二是全局性原则。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事项。三是人民性原则。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四是可行性原则。客观实际需要确需由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的事项。

  其次,根据抓大事、抓重点的原则,根据重要性对重大事项予以区分。一是议而必决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二是议而可决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视情况作出决议决定。三是报告备案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终决定权”不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应当征求人大常委会意见,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对重大事项区分类别,有利于“一府两院”明确自身责任,做到“应报必报”,同时也有利于人大有针对性地行使决定权。

  第三,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要以制度为保障。制定科学、合理的界定重大事项范围和确定具体重大事项的制度文件,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为此,一是建议修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概括事项与列举事项相结合,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定性界定本地区重大事项的范围框架。二是建议分年度确定年度重大事项的计划。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力量,由每年年初具体确定本年度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若干项重大事项的计划。必要时,在年度中途也可将新产生的重大事项列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规范程序,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机制

  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制定科学、严格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建议规范以下程序:一是提出审查程序。一般情况下,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以议案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宜搞临时动议。议案提出后,主任会议应安排有关工作机构对其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二是调查研究程序。凡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任会议应安排有关工作机构进行专题调研或视察,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公民意见,为准确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审议表决程序。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说明后,对议案进行审议。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议案的领衔人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各方面对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的意见,可以采取进一步调查研究、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和直接审议表决等方式。四是公布实施程序。决定、决议作出后,应及时以公文形式送达“一府两院”执行或办理,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五是监督反馈程序。重大事项一经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后,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一府两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为保证决定、决议的落实,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检查督促,经常跟踪问效,对执行或办理不力的单位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可依法采取质询等手段督促落实,以确保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取得实效。

  (五)发挥闭会期间主任会议作用

  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即主任会议对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以及书面提出的质询案,依法决定如何处理的职权。这就表明,主任会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基础和组成部分,主要是围绕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权而展开的。主任会议的重要活动,是同级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必经程序,是常委会行使职权过程的先导或延续。而主任会议是常委会中处于重要位置又具有相当领导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一部分组成的,因此,其成员应大多专职人大工作,这样,便于经常活动,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可以通过主任会议上把约请“一府两院”专题汇报与研究提出议案结合起来,对人大要讨论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在事先酝酿准备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会议,约请“一府两院”专题汇报,共同研究磋商,然后进一步酝酿形成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这样,由主任会议带头提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引导常委会较好地履行这项职权,并主动做好党委、政府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形成共识,将有利于提高会议质量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

  (六)要在加强事后跟踪监督上有突破

  人大及其常委作出的决议决定体现着人民的意愿和国家权力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能否贯彻落实,关系到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实效。因此,决议决定形成后,人大要注意做好检查监督执行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决定、决议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跟踪督查,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贯彻执行情况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督促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有必要的制约手段,解决规避问题。对决议决定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要通过采取措施,如: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等刚性手段予以纠正和处理,维护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督促和保证人大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吴晓芸 王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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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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