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意见》,各级检察院也相继出台和完善了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进一步实现与人大代表联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把人大监督落到实处。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在深度、广度、效果方面日益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为完善与人大代表联络机制,本文以金沙县检察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为视角,从思想意识、体制机制等层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改进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金沙县检察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联系工作框架已确定,基本联络机制已建立
2009年以来,金沙县检察院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关于接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关于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意见》、《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办案件的规定》、《检察工作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办理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确立了年度报告制、专项工作报告机制两大基本联络制度。依托以上两大基本制度,自2009年至2014年3月,金沙县检察院共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18件次,向人大请示汇报检察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等事项16件,向人大请示汇报办理的重大案件5件。
(二)常规工作顺利开展,工作方法固定
自2009年以来,金沙县检察院主要开展了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完成交办案件、参与人大专项检查、向人大寄送刊物等工作,工作方法主要依据以上文件的明确规定,工作形式多体现于作报告、受邀请、送资料等方式。去年以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为在金沙的省人大代表订阅《检察日报》、《人民检察-贵州版》,寄送《阳光检务》内部刊物,以期加强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与支持。
二、金沙县检察院人大联络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有待加强
基层检察院与人大常规联络工作存在以下“三多三少”的倾向:一是多报“刑”少报“民”。所报送的检察信息主要集中在刑事侦办案件领域,如涉农职务犯罪、打黑除恶等刑事案件,很少出现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容易造成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只办理刑事案件职能的偏狭理解。二是多报“喜”少报“忧”。所报送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开展检察工作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效及新鲜做法,没有涉及检察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未得到解决的问题。三是多报“结果”,少报“过程”。在所报送的信息中,除了立案监督环节工作与人大有所联络外,民行、控申、监所等部门工作很少被纳入到联络工作的范围之中。以上倾向反映了检察机关对与人大联络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人大是监督者而不是被动信息接受者,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有待加强。
(二)组织机构不健全,部门作用未凸显
由于受编制、机构的制约,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无人大代表联络办事机构,有的基层院即使设有大代表联络办事机构,也都是将这一机构设在政工科或者办公室等部门。政工、办公室等部门综合事务繁杂,再加上人手短缺,要推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常常显得心的余而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受理人大批评、意见、建议,转交群众举报、控告,办理代表建议、反馈代表意见,组织开展走访活动、邀请代表评议检察工作等工作分工难明确,工作效果难以显现。
(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相关机制有待完善
根据相关规定,与人大联络工作主要包括重大工作事项汇报、邀请代表视察评议、召开座谈会、走访人大代表、通报重大工作事项、邀请旁听办理重大案件、参与接访群众、向代表赠阅资料等工作内容,但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办理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群众来访接待两项工作上效果并不明显。其他六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未形成完善的机制、体制,工作并未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方法创新不足,联络工作互动性不强
自2009年以来,金沙县检察院与人大联络工作方法主要有作报告、受邀请、送资料等几种。工作方法常规,时间跨度长,报送信息量大,容易造成接受信息者对所传送信息的关注度减弱,造成人大对检察工作从关注到习以为常的结果。这就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这么多年来,有些人对检察机关职能仍然不甚了解的原因之所在。近几年来,金沙县检察院也在增强人大与检察机关互动性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如参加人大组织的执法办案专项检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办案工作区、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活动、涉检信访案件评查,参加人大各种例会等工作,但这些工作对增加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的作用并不明显,实质交流意义不大,互动深度不够。
三、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接受监督
加强人大代表联络,让人大代表能及时了解检察工作动态,为人民群众监督、关心和支持检察提供方便,不仅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不断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更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人民诉求日益急迫,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多,打击腐败要求更需迅捷。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将与人大联络工作贯穿于检察活动的重要环节,让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活动看得见,听得到,知道在做什么,知道做得怎么样。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无论是成绩还是困难,时刻与人大保持着联系,自觉接受监督。基层检察院要从思想上切实增强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意识,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监督权利提供条件和方便,做到满腔热情地接待人大代表,耐心诚恳地答复代表的询问,细致周到地办理联系代表事项。
(二)健全领导组织机构,明确负责部门具体职责
与人大联络工作的开展各地均有不同,基层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依靠自身摸索,探索建立机制以下工作机制,促进工作常态化:一是成立联系工作协调组,加强组织领导,凸显负责部门的作用。成立联系工作协调组,建议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选定部分政治素质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日常联络人。根据人大代表的行业特点、地域范围等特性,对人大代表进行分类,明确各日常联络人对各自负责联络的人大代表的责任。二是分工负责。协调组应当定期研究联系工作的重点及事项,日常工作则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凸显作为联系工作负责部门的作用,加强联系工作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加强拟订年度联系工作方案的工作,根据工作表现情况,适时调整联系人名单;向人大代表公布与检察院联络的便捷通道;审定和编发寄送给人大的各类工作通报、检察信息等文字材料。三是发挥办公室牵头作用,尝试建立相关各工作部门对口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明确规定联络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各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并将年度总体通报情况归入干警个人业绩档案,以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以此推动形成“上下一盘棋、人人有责任”的联络工作新局面。
(三)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扫除工作盲区,全面切实开展工作
一是要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定期联络制。合理确定与人大联络次数(一般为每年两次),日常联络人应面对面地与所分工负责的部分人大代表进行座谈,通报近期检察工作情况,征求人大意见,收集人大反映的情况,解释说明检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二是建立完善检察日常工作通报制,扩大信息通报范围。由协调组中的各部门负责人拟订通报材料,通报材料所涉及的部门应包括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如控告申诉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部门,其内容主要是各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的重要工作情况、重要工作成效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通报工作中要注意选择通报的时间节点,一方面要保证通报的及时性,另一方面又要保持侦查阶段的保密性。公诉、民行部门可选择在本辖区内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有针对性地向发案的相关单位的人大代表通报办案情况。充分利用好检察长接待日,专门开辟接待人大代表专门窗口。三是建立完善问题处理反馈机制。针对在定期联络工作中收集到的代表建议、反映情况等信息,办公室应归类分流,指定协调小组中相关负责部门的负责人落实,由相应日常联络人负责督办,并由日常联络人将处理情况、处理过程、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大代表,做到件件有处理、事事有回应。
(四)创新工作方法,推动检察、人大互动互访工作
机制体制的建立只能是架构上的“硬件设施”,有效开展与人大的联系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还需要开拓具体工作路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总体上规定了大约八种开展人大联系工作的方式,基层检察院在做好八项工作的同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探索新的有效的工作方法。一是创新人大、检察机关“互访”方式。最高检下发的文件中提出了人大、检察机关“互访”方式,即:一方面可以由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主动走访人大代表。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从互访的频度、互访的工作内容、互访的正式与非正式形式上下功夫,多角度地实现检察机关与人大机关的了解,全方位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二是拓宽人大对检察机关业务活动了解的宽度。除了现行的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会、旁听检察官对大案要案的出庭公诉,观摩重大案件的开庭审理、旁听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庭审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邀请人大代表对重大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发表见解。特别是针对审查逮捕时有关逮捕必要性的问题,人大代表可以从其他方面提供参考意见。三是实现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实质性交流。主要体现在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上。要重视人大意见对检察工作的推进作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对科学合理、条件成熟的意见建议及时予以采纳,并转化为推进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刘庆国
■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