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当了人大代表,只要不违法乱纪,不调离本行政区域,任满一届不是问题。有的代表平时不调研、不参加视察、不联系群众、开会不发言,成了“举手代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们对制度的期望越来越高,对人大代表的要求越来越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始探索建立代表进退机制,畅通代表进退渠道,试图打破代表资格“终届制”。一时间,代表进退成为了网络和实践中的热词。
代表进退机制的建立,由于《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代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规定明确具体,只要出缺,即可进行补选。关键是解决好代表“退”的问题。然而代表“退”,无非依靠于代表辞职和罢免代表两种手段。由于法律对代表辞职、罢免代表留了一些空间,导致各地做法不一。鉴于此,笔者对现行法律框架内人大代表辞职和罢免代表谈点个人浅见。
一、人大代表辞职和罢免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五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②辞职被接受的;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④被罢免的;⑤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⑥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⑦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出缺,法律规定了七种情形。在七种情形中,除“辞职被接受的”、“被罢免的”两种情形外,其他的五种情形都是具体的。法律对代表辞职提出方式、接受主体、程序,罢免代表的主体、程序、方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但对辞职、罢免的理由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情况下代表应当辞职,什么情况下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可以罢免代表,均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把握。
二、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
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各地人大认识不同,操作不一。
如某省人大代表换届时,按《选举法》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这一规定,在推选、提名代表候选人时,聚居的少数民族代表人选都在这一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推选。推选出的代表候选人当选省人大代表后,由于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本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居住,但还在本省范围内。按照《代表法》规定,不属于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的情形。但显然,该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已不明显。
如某省人大代表换届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应有一定比例的农民代表。某农民在农民群体中,勤奋劳动,带领一定范围内的农民生产创业奔小康,有一定的示范带头作用,作为代表候选人当选省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该农民代表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工作,身份不再是农民,在新的岗位工作业绩平平。按照《代表法》规定,不属于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的情形。但显然,该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已不明显。
如某人大代表作为现役军人当选,在届中该代表退出现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单位工作。按照代表法规定,不属于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的情形。但显然,该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已不明显。
三、关于人大代表辞职和罢免的几点思考
一般认为,罢免是一种严厉的制约手段,对代表而言,是强制的、被动的。在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不启动罢免程序,接受代表辞职也只限于代表主动辞职。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在代表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时启动罢免程序罢免代表:代表违法犯罪,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触犯《刑法》等。
代表职务既光荣,又责任重大。只有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履好职,各族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才能得以实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具有生机与活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才能更好地显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主动运用好罢免、辞职这两个监督、制约代表的手段,督促代表积极履职。笔者认为:
1.如果代表在任期内,不再具有代表性、广泛性或者先进性,不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代表就应当主动辞职。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亦可以根据情况,建议代表辞职,或者启动罢免程序罢免代表。如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与党委组织部门密切配合,对本级人大代表中的军人代表,退出现役但没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从代表性和代表结构考虑,建议其辞职。
2.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根据代表法规定,可定期组织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选民对代表履职的满意度测评可作为代表辞职、罢免代表的理由。如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到原选区向选民述职,由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两次不及格的,将被建议辞职。
3.代表在任期内,连续两年不参加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的。应当建议其辞职,或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 贵州省人大选任联委代表联络处 何超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