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与完善(理论研究类: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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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向有关国家机关了解情况,要求被询问部门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监督活动,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此可见,行使询问权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专题询问是询问的衍生与拓展,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方面的工作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是对法定监督形式询问的创新和发展。自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首次专题询问会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都围绕相关议题相继探索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作为发展和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方式的一项重要探索和创新,正以其与时俱进和独特的功效,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带来新气象、新气息,越来越受到各级人大的推崇。近年来,兴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在专题询问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产生了积极影响,取得了一定成效,并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的专题询问工作制度,将专题询问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2013年10月23日,兴义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司法理念转变、非法证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等人民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询问,达到了预期目的,产生了积极的监督效果,开创了兴义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的“先河”。

  一、主要做法

  (一)深入调研,准备充分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询问,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前提。《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保障人身权利的基础性法律之一。我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5月开始筹划开展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各方面都具有代表性的六个县(市、区)听取公、检、法、司等部门情况汇报,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代表座谈听取意见,并深入办案场所、羁押场所等实地了解情况,同时,到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学习借鉴先进经验。详细掌握了我市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短板”和与先进地区的差距,为常委会审议和开展专题询问掌握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二)认真研究,制订方案

  为保证专题询问的法律性和科学性,市人大主任会议专题多次研究讨论内司委会制订的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明确专题询问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询问程序及参加对象等内容。一是确定询问时间。将开展专题询问放在分组审议之前,便于未参加执法检查的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刑事诉讼法》内容有一个直观了解,对开展审议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能切实提高审议质量。二是明确询问方式。询问问题的提出和回答方式多样。本次询问采取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提问人对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追问一次。每位询问人提问时间控制在三分钟内,被询问对象的回答时间控制在十分钟内。三是明确提问人员和回答人员。为避免专题询问工作流于形式,确保提问人员具有代表性,本次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中选定,并且考虑到各方面的代表性,确定具体提问人员为群团代表、基层代表、军队代表、企业代表、律师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等。因为是第一次尝试,同时也为了引起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方案规定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和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回答。四是精心准备询问备选问题。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较多,确定询问问题难度相对较大,内司委根据市人大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报告及人民群众关心的普遍性重点问题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从不同角度研究确定了13个备选题目开展询问。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因是首次开展专题询问,无先例可循,亦无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为保证专题询问主题明确、重点突出,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开展专题询问前,市人大内司委及时与提问人员和被询问单位详细充分沟通,对询问的细节、注意事项等每一个环节进行详细讲解,便于提问人员掌握有关情况,也使被询问人有足够的时间调查研究,保证专题询问的效果。在开展专题询问时,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题询问会的会务服务和提问应答的流程作了具体安排,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亲自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提问过程中,既借鉴了拟定的参考题目,又根据情况对相关内容作了调整。询问既有宏观层面,也有微观层面,不少问题开门见山,非常尖锐。接受询问的市公、检、法、司负责人,也作了认真准备,详细回答询问,气氛十分热烈。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作总结讲话,要求市司法机关要勇于面对问题,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在解决问题上狠下功夫,市人大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还将专题听取整改情况报告。同时,为提高专题询问的公开化程度,在询问过程中,邀请报社、电视台记者对专题询问进行了全程报道。

  (四)跟踪监督,力求实效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内司委和办公室对专题询问进行梳理,将审议意见及时交市政府和司法机关研究处理,同时由市人大内司委对全市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组织代表视察和开展跟踪执法检查。内司委根据常委会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14年6月26至27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报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贯彻落实情况)、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贯彻落实情况报告。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所提的五个方面内容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回应,但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渐进过程,非一朝一夕之功,不可一蹴而就。

  二、专题询问的经验和成效

  本次询问是市人大工作的首次尝试,是一次“试水”,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重视。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次询问工作,多次研究具体操作事宜,重要环节市人大主要领导亲自把关,并主持询问会议,为询问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二是准备充分。为确保本次询问取得圆满成功,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内司委从询问内容、实施方案、询问问题、询问方式、询问人员、操作细节、可能出现的问题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思考、反复推敲,为这次专题询问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协调配合。本次询问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和司法部门大力支持。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踊跃提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根据要求进行了认真准备,并由主要领导亲自到会场回答提问。四是注重效果。询问整个过程紧紧围绕提高审议质量这个关键,并结合实际,经过认真准备、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这次专题询问取得了良好效果,达到了开展专题询问的预期目标,得到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肯定,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作了一次有益的探索。

  通过本次专题询问的有效开展,取得了如下效果:一是增强了“一府两院”的人大意识。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专题询问则是对询问法定监督形式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一府两院”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自觉把自己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既是对其业务水平的检验,更是对其人大意识的考验。二是加深了对审议内容的了解。通过精选焦点、热点议题,组织事前深入调研,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充分了解情况,有的放矢地提出问题,有助于“一府两院”开拓思路,针对具体问题对症下药,促进有关问题的整改。三是增强了与被询问单位的交流沟通。通过一问一答的专题询问方式,加深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了解,提高了建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府两院”负责人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专题询问,加深了人大对其工作认可程度的认识,为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而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以往的听取和审议书面报告,到现在的直接提出问题要求回答是人大工作一次质的飞跃。互动问答,问出深度和要害,答出责任和承诺,增强了“一府两院”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四是拓宽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渠道和方式。专题询问社会关注度高、针对性强、议题鲜明、重点突出、互动效果好,使人大监督工作由“软”变“硬”,增强了监督的实效。在专题询问中提出问题,包括要求“一府两院”对自己的工作情况作出说明、解释,可以使其更加清楚了解自己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会后通过深入调研和剖析,明确改进工作的方向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又直接推动了相关问题的解决落实。这次询问是一次尝试,是一次创新,是监督方式的一种突破,是对市人大监督工作的一次探索,为下一步市人大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经验借鉴。五是正面回应了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本次询问涉及的问题是《刑诉法》修改的核心问题、司法机关的难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本次专题询问后,“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处理,且审议意见所提的问题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回应,集中推动了一些重点问题的解决,进一步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成效。

  三、完善专题询问的几点思考

  由于本次询问是一次探索,加上时间紧、经验不足等方面的原因,这次询问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是准备工作仍有欠缺。由于是第一次尝试,在部分细节上考虑欠周全。比如:没有提前将询问内容广泛征求委员意见,群众比较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收集力度不够。二是提问和回答专业术语比例偏重。本次询问从问题的设计到问答都体现出了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个别委员可能未能完全理解。三是形式相对单一。除了“一问一答”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进行追问。同时,部分回答问题的人员表现得不是很自然,回答不够流畅自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询问的效果。四是时间相对紧张。本次询问的时间安排在一个半小时左右,对于一次专题询问来说,时间安排不是很充裕。

  由于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形式,其作用已在前文述及,为构建常态化的监督机制,促进人大监督质量与效率的提升,在下一步工作中,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专题询问认识

  询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行使好这一权力,是法律的要求、人民的期待、代表的呼声。由于《监督法》等法律未对询问的内涵作出具体界定,以致在实践中产生一些误解。有的将专题询问视同质询,以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一府两院”负责人在心理上有一种顾虑,影响了询问效果;有的担心开展专题询问会影响与“一府两院”的关系,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本次实践看,通过有重点的询问和有准备的回答,不仅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深度了解了“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同时还可以对被询问者施加一定压力,敦促有关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有利于提升人大的主体地位和权威形象。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应深化对专题询问的认识,明确专题询问的性质、作用和目的,善于运用、正确使用,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深入。

  (二)进一步突出专题询问主题

  专题询问相对于一般询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专题询问应主题更加突出、问题更加集中、主体更加明确。一是在选题上要有所区分。尽量选择那些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避免选题不切实际;要选择那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强化事前监督;要针对问题的轻重缓急,区别对待,重点选取时限性强、急需解决的问题。二是在选题的内容上要有所侧重。尽量围绕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选题。三是在选题的程序上要有所把握。把握好人大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议题的环节,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备选议题;把握好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民主讨论和遴选把关环节,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科学论证确定重点议题;把握好征求党委意见和与“一府两院”沟通环节,通过争取支持、达成共识,营造有利于询问的宽松环境;把握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决定环节,通过集思广益和集中决策最终确定专题询问的议题,并向全社会公告,再次征求各方意见。这样才能使专题询问的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增强预见性。

  (三)进一步完善专题询问方式

  专题询问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需要注重法定性和程序性,保证专题询问取得应有效果。一是科学合理安排设问。专题询问所提问题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做到宜精不宜多,宜深不宜浅,宜专不宜广,保证专题询问有深度。在时间安排上要合理,既要保证问得清楚、答得明白,又有避免时间过长,影响质量。时间一般控制在三个小时之内为宜。二是多问一答,灵活专题询问形式。在询问规模上,既可以采取分组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联组会议形式;在发问方式上,既可以提前确定一名主询问人按提纲发问,其他询问人补充发问,也可以由若干名询问人依次分别发问。三是科学构建询问机制。开展询问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今后人大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建议构建一套完备的专题询问工作制度,将询问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四)进一步强化专题询问效果监督

  人大一切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有关问题的落实和解决。专题询问不仅在于被询问者的情况答复,关键在于答复和承诺后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询问的目的和效果。常委会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程序,对询问后梳理交办的相关事项明确有关办事机构跟踪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剖析原因、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并及时反馈情况。做到问不止于答,将询问、梳理、交办、跟踪、督办构成一个严密的整体,确保专题询问意见得到切实办理,使专题询问承诺和意见建议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切实体现人大的监督权威和监督实效。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知晓度

  专题询问选择的都是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依据监督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时,应将开展专题询问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一是及时公布专题询问有关信息。专题询问主题和议程确定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题询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必要时邀请有关公民旁听。公民代表也可以通过向常委会办公室申请的方式,参加旁听。二是征集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室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人民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汇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将其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问题的重要基础。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为了扩大专题询问的影响力,在开展专题询问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报道专题询问情况,直接将专题询问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监督之下。这样既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政治参与,使人大监督工作赢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又有利于被询问部门实实在在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使专题询问更富有公开性和影响力、推动力。

  ■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 向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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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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