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第一次参与省人大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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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3月,作为共青团界别的代表,我出席了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是我第一次当选省人大代表,感到很光荣很神圣,同时也感到了要认真履职的压力。于是,参加第一次会议就积极的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为全省共青团组织做点工作。经团省委党组认真研究,决定提请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和通过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当时我是初生牛犊不知深浅,有了团省委的意见,很快就草拟了一份“建议尽快制定我省青少年法规”的议案和“依法保证共青团和其他青年组织对青年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的建议。根据代表议案程序规定,需要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名提交才有效,于是在会议期间,我满会场的找代表签名附议,结果分别有48名和21名代表签名。议案和建议提交上去后,没想到该议案得到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决定把起草《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列入1988年立法工作计划,并确定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领导,委托共青团贵州省委牵头组织成立条例起草办公室,进行具体起草工作。这个决定让我既兴奋又忐忑,兴奋的是我们的议案得到人大常委会的肯定和进入了立法程序,而且进展迅速。忐忑的是我们从来没有从事过立法工作,特别是当时这方面的条例既没有上位法(全国还没有制定),已经通过和正在制定该条例的省市只有三、五家,且都是发达省份。但我们坚信,有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我们一定能够完成任务。

  1988年4月,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团省委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吸收司法、教育、妇联等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开始了具体起草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加之起草组成员都是各单位各部门临时抽调,工作条件也很艰苦,没有专门办公室,平时都是分章节各自抽时间完成,汇总和讨论定稿就集中在当时的金华农场招待所(费用便宜)。起草组成员没有加班费,没有稿酬,大家无怨无悔,夜以继日,加班加点,经常都是“白加黑、六加一”(当时是六天工作日),历时近五个月完成了初稿。在起草过程中,人大法制委领导有力,指导具体,多次组织召开公、检、法、司、妇联、教育、文化、劳动等十六个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讨论会,广泛听取修改意见。还将讨论稿印发全省各地、州、市、县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同时,还学习借鉴了上海、北京、福建、湖南等省市已经颁布和正在起草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做法和经验,我们专程到湖南长沙进行了实地考察。经过反复修改,十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

  1988年9月1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审,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罗尚才,作了关于《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会后根据常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起草组又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认真研究,反复修改。1988年11月1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二审并通过,罗尚才副主任作了《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意见的说明。条例于198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当时在全国名列前六、七位。《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分别于1994年7月和1997年9月作了部分修改,2010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重新制定,更臻完善,实施至今。

  参与省人大的这次立法工作,使我得到很大的锻炼,受益匪浅,收获颇多,最主要的就是从思想上坚定了依法维权、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也使我与人大结下了不解之缘,之后我先后当选三届省人大代表,在我人生最后一个工作岗位转换时,组织上把我安排在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善哉圆满!

  作者:姚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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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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