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7月,个人从中山大学法学院毕业,被分配到中央劳动部、中财委第五办公厅任秘书工作。1954年,第一部《宪法》草案公布,引起全国人民热烈讨论,我亦在当时《大公报》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劳动权的文章;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便被调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从事《民法》起草工作。其时草拟的民法框架共4部分:总则、所有权、债权、继承权,写出第一部草稿500余条。我参与总则、继承权两部分的起草工作,尤其对继承权有些研究和心得体会,认为继承权的产生主要是血统、婚姻、经济扶养关系。于1956年、1957年先后在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发表了三篇继承方面的学术论文。1958年,在当时“靠人治、不靠法治”左的思潮下,民法停搞,我下放贵州,先后在中共贵州省委团结杂志社、贵州女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司法局工作。我虽然离开全国人大,但与人大工作早就结下了不解之缘。尤其回归政法队伍后,一直念念不忘与人大有关的法治工作。于是在1982年第四部宪法公布后,我在贵阳市先后应邀到机关、企业、大中小学校、街道等作新宪法的专题报告,同时在报刊上发表了一些文章。
1980年1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设立,我于1984年2月被调回人大系统,继续做阔别25年的人大工作。老马识途,是个人重新为人大工作服务的好机会。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第一期全国人大立法培训班,我参加了。回来后,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上,作了多场关于法学基础知识、宪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的法律讲座;并主持举办了五期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干部培训班,给他们讲授法律课,接受培训的有地州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等,让全省人大干部加深对人大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从而推动了全省的人大工作。
在探讨和宣传关于人大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方面,我一直笔耕不辍,先后撰写了一些关于人大学、法学的文章在有关报刊发表,如在省人大机关刊物《人大论坛》上发表的文章就有23篇;在《贵州法学通讯》、《贵州法学》、《当代法学论坛》、《贵州社会科学》、《法学探索》、《西南政法学院学报》、《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85篇。与此同时,与兄弟省人大干部合作撰写出版了《立法工作概论》;其他所写论文有的被收录到各种文集中,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的《当前法律实施的问题和对策》,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的《宪法研究》、《宪法的权威与地方立法》、《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院的《继承问题论文选编》,西南政法学院教材编审会的《宪法与改革》,山东社会科学院科学社会研究所编的《在改革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贵州省法学会编的《川滇黔民法学论文集》、《贵州法学论坛(文集)》,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的《贵州省人大二十年》(1980-2000)等等。
新世纪初,省地方志办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编写《贵州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机关本来拟组织一个编写组来完成这项修志任务。但因修志是项到省内深入调查研究、查阅各种史料、文字反复推敲等枯燥艰苦工作,应者寥寥,个人多年来从事人大工作,有些建树,有义务和责任参与其事,故与另一位老同志共同承担此项任务。可是这位同志浅尝后即告退出,造成志书从始至终由个人单独撰写,历时十年完成98万字经审定后出版。
目前个人虽年逾八旬,但耳聪目明,思维清晰,由于职业习惯,仍然十分关注人大工作。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提出要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监督等工作。“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为了奉献余热,2014年以来,先后写了《地方立法是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机构,提高立法队伍素质》、《试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创新》四篇文章,作为意见、建议分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参考。其中不少观点得到有关领导的赞同和嘉许。个人认为:“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从入党第一天,就誓言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人老了,退出工作岗位,不等于毕生为之奋斗的事业可以终止其责任。我刚参加工作时就写了以下誓言作为一辈子实行的座右铭:活到老、学到老,诲人不倦、工作不辍,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我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就与人大结缘,时至今日,我仍要为人大事业奉献自己的余生!
作者:温卓文